就医指南2019
发布时间:2019-10-14 09:09:21 来源: 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
  索 引 号:G02302150600-2019-001   文   号: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2019-10-14   公开时限:长期公开   公开范围:面向社会
  责任部门: 总务处   发布机构: 总务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2011年起本市全日制在册大学生纳入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学生实行个人缴费。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医保者,可享受下例医疗保障待遇。

 

一、 普通门诊医疗保障

1、 保障待遇

学生在校内卫生所就诊发生的符合规定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个人支付全部医疗费用的10%。因病转到医保定点医院,医疗费用设置起付费300元,年累计超过其起付费以上部分,二级医疗机构就医,个人自负40%,学校支付60%,三级医院机构就医,个人自负50%,学校支付50%。

2、  就医管理

(1) 参保学生享受医疗保障。学生患病期间,凭学校一卡通到卫

所挂号就诊。

(2) 经卫生所医生诊断,确应需转诊的,由接诊医生开具转诊单,

转诊去本校定点医院诊治(只能就诊一次)。如需继续外院复诊,仍需到卫生所就诊并征得医生同意,方能继续到外院复诊。

(3) 学生因病休学、寒暑假及学校组织的实习、社会实践、社会调

查、科学研究等期间,居住在外省市的,由院系辅导员向卫生所申报、备案后,可在居住地选择一所医保定点医院门急诊就医。

3、 医疗费用结算

(1) 学生在卫生所就诊发生的符合规定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个人

自付部分向学生本人收取,直接从校园卡中扣除,其余部分由学校承担。

(2) 学生在校外就诊的,医疗费用由学生本人先行垫付,就诊后在

学校规定的日期(三个月内),必须由学生本人到卫生所办理医疗费用结算和报销。报销时,应携带:a、学生证b、外院病历卡c、相应的辅助检查单d、发票(发票应有财政税务核准章)e、转诊单,经卫生所专人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报销。

(3) 除危急病例外,凡转诊、急诊时需做特殊检查者(如B超、脑

电图、胃镜、24小时动态心电图、CT、磁共振等)需与卫生所联系同意后方可进行,如违反以上条例,所有费用自理。

(4) 门诊用药量限制:一般疾病门诊限五天药量,慢性病限十四天

药量,超出部分的费用不予报销。

(5) 对无转诊手续者,其一切医疗费用自理,学校不予报销。

(6) 寒暑假及节假日期间发生的符合急诊范围的急诊医疗费用由本

人先垫付,在规定时间内,学生本人带好a、学生证b、本市或外省市病历c、相应的辅助检查单d、发票(发票应有财政税务核准章)e、明细账到卫生所按医保支付的规定及审核报销,未经同意转诊的普通门诊、不符合急诊条件的不予以报销。

(7) 以下医疗费用保障资金不予支付:自行购买药品、挂号费、中

药代煎费、心理咨询费、健康体检费、住院伙食费;属病态但不影响身体健康的矫形手术与生理缺陷的治疗;镶牙、斗殴、酗酒、自杀、交通事故、宠物咬伤等意外伤害及医保范围之外的其它医疗费用.

4、 学生发生大病(重症尿毒症门诊透析,肾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

恶性肿瘤;精神病;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门诊治疗,先按学校规定的普通门诊报销,再由学校出具《上海市大学生门诊报销凭证大病专用》,学生凭《报销凭证》医疗费收据(复印件)、门诊病历等材料到选定的商业保险机构进行大病报销。

 

二、 急诊医疗保障

1、 学生在任何时间(包括校内外)得了急病可以直接到学校定点医

院或二级以上的就近医保定点医院急诊科诊治。急诊范围:1、高热(38.5度以上);2、急性腹痛、剧烈呕吐、严重腹泻;3、各种原因的休克;昏迷;癫痫发作;4、严重喘息、呼吸困难;5、急性胸痛、急性心力衰竭、严重心律失常;6、高血压危象、高血压脑病、脑血管意外、剧烈头痛;7、各种原因所致急性出血;急性泌尿道出(积)血、尿闭、肾绞痛;8、各种急症(食物或药物中毒)、各种意外(触电、溺水);9、脑外伤、骨折、脱位、撕裂、灼伤、或其它急性外伤;10、各种有毒动物、昆虫咬伤、急性过敏性疾病;11、五官及呼吸道、食道异物、急性眼病、红、肿、突然视力障碍者以及眼外伤。所发生费用,按医保规定予报销。如需门诊复诊或继续检查治疗者,须回学校卫生所办理相关手续。

2、 为了确保最佳救治时间,避免可能的耽误而造成病情加重,学生

在校内遇到病情危重时,可以不通过卫生所同意或转诊,直接到离校最近的相关医院急诊科就诊,病情危重者可以电话呼叫救护车,呼救时要注意以下事项:

(1) 上海市救护电话号码为“120”

(2) 呼救时依次报告下列内容:a、伤病员所在的详细地址,要正确、

无误。b、简单诉述病人主要病情,如昏迷、抽搐、外伤等,以便随车救护人员有所准备,及时投入抢救。c、报告呼救者姓名、呼救者的电话号码,以防万一找不到,可与救护者取得联系。d、一定要待120接话员问话完毕后再挂断电话。e、派人在病人所在地附近标志明显的地方等候救护车的到来,以便及时引导救护车出入。f、在呼救前后可以利用自己掌握的医学知识进行现场急救,如心肺复苏等。

 

三、 住院医疗保障

1、 保障待遇

(1) 参保的学生住院(住院急诊观察室留观)医疗待遇与居民

医保接轨,并随居民医保中小学生待遇同步调整。

2、就医管理

1)学生选学校定点或非定点医院住院者,应凭住院医院出具的入院通知单、学生证和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卫生所办理住院结算凭证《上海市高等院校学生医疗保障住院结算凭证》。凭住院结算凭证去医院办理住院手续,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医保规定。

2)住院结算凭证《上海市高等院校学生医疗保障住院结算凭证》仅供一次住院使用,学生应自住院凭证签发之日起7天内至医院住院处办理登记手续,逾期作废。

3)学生因病休学、寒暑假及在学校组织的实习、社会实践、科学研究等期间居住在外省市的,应先向卫生所登记,并应至当地医保定点医院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垫付后,在出院后6个月内,由学校统一到本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报销。

 

沪ICP备09005481号-4 CopyRight ©2015-2016 版权所有 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
访问量统计: 次 技术支持 上海时光基业软件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