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实验教学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5-25 10:42:06 来源: 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
  索 引 号:G02302010405-2020-022   文   号:立信会计金融教〔2020〕15号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2020-05-25   公开时限:长期公开   公开范围:面向社会
  责任部门: 校长办公室   发布机构: 校长办公室

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

实验教学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

2020年第12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传承我校“学验并重”办学特色,构建科学合理的实验教学建设和管理体系,全面提升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意识,以高质量实验教学助推我校的高水平大学建设,依据教育部《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管理办法》(教高厅〔20163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教学中心坚持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聚焦上海及长三角地区发展战略和社会发展需求,紧扣学校发展和人才培养目标,开展实验教学研究,探索实验教学改革,共享优质实验教学资源,以高水平实验教学支撑高质量人才培养工作。

第三条 实验教学中心分为校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和校级实验教学中心。其中校级实验教学中应具备以下条件:

1实验教学中心须由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担任(兼任)中心负责人,且拥有一支实验教学与理论教学队伍互通,能力结构合理、稳定的实验教学团队;

2、人才培养目标明确,实验教学体系完备,实验教学条件充足,实验教学方式方法特色鲜明,注重人工智能化、大数据等新技术的应用,教学制度完善;

3实验教学中心须配备专门的实验教学中心管理人员,负责实验教学中心的日常管理和建设。

第四条 实验教学中心建设与管理遵循“集中管理、资源共享、分类建设、形成特色、注重实效”的原则,实行校、院两级管理。

第五条 教务处每年组织一次各类实验教学中心的申报和评审,在学院申报基础上,经组织专家评审并报学校批准后,给予校级实验教学中心称号。教务处每年组织校级实验教学中心的考核评价工作,经专家考评后,认定1-2家建设成效显著、实验教学效果好的为校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对考核不合格的限期1年整改,经整改评估后仍不合格的,撤销其校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称号。原则上,校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方可申报国家级和市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

第六条 教务处是实验教学中心的管理部门,在发展规划处的指导下,制定学校实验教学中心建设规划,负责全校实验教学中心整体建设、组织各级实验教学中心及实验教学项目的评审、推荐和验收,同时强化建设论证、过程监督、评估考核等。

1、加强实验教学中心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推进各级实验教学中心信息化与教学的深度融合,推动实验教学、师生交流、教学评价等教学过程信息化,实现实验内容、场地、时间、设备的高效管理和共享。

2、负责统一调配实验室的使用。实验室的对外服务,由教务处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同意后组织实施。实验教学软件的新置或更新须经使用学院向教务处提出申请,审批通过后才能组织采购。教务处负责实验教学软件的安装、验收、维护和管理工作。

3、定期开展实验室安全教育和安全检查工作,实验室环保、安全应符合国家规范。

第七条 二级学院是实验教学中心建设的主体,负责本学院的实验教学中心建设规划、年度计划、建设项目论证和申报等工作。通过在教学、队伍、资源、管理等方面的示范辐射作用推动实验教学中心建设上水平。

   1根据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要求,更新实验教学理念,创新实验教学方式方法,保质保量完成实验教学计划;强化校企合作、产教融合,注重将科学前沿成果和行业产业先进技术、管理经验及时转化为实验教学项目和教学内容,不断深化业务链和知识链的深度融合;大力推进综合性实验项目、创新创业类实验项目和虚拟仿真实验项目的研究与开发,提升创新创业实践能力和专业应用能力的培养。

2、加强实验教师队伍建设,应建立一支专兼职结合,实验教学与理论教学互通,教学、科研、技术兼容,相对稳定,结构合理的实验教学团队。选聘优秀人才,鼓励优秀教师投入实践教学,鼓励教师及时把科研成果转化为实验教学内容,实现教研相长。

3、根据自身特点建立开放运行模式,围绕实验实践教学、学科专业竞赛、科研训练等实践活动,推动实验中心面向师生常态化开放,积极探索校企、校所、校校合作,开发网络化、虚拟化教学资源。

第八条 总务处负责实验设备的采购、更新、维修、报废等工作;招投标管理与法务中心负责建设项目的招标、合同签订等管理工作;基建处负责实验教学中心的基础环境建设;人事处负责实验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的引进、招聘、进修、培训等管理工作;财务处负责实验教学中心建设经费保障;信息化办公室提供实验教学中心建设的技术支持和技术保障。

第九条 属于国家级和市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项目的,按照上级文件要求管理,属于校级实验教学中心建设项目实行项目制管理,按照学校项目制管理相关规定。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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