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
非学历教育管理办法(修订)
为贯彻执行教育部、上海市教委关于强化高校办学规范管理的文件精神,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校非学历教育归口管理、归口办学制度,规范办学行为,提高办学质量,推进学校非学历教育更加健康、有序地发展,促进终身教育学习型社会建设,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普通高校开展继续教育工作若干指导意见的通知》(沪教委终〔2010〕16号)文件规定,结合2019年3月学校印发的《关于打击培训类传销,净化校园环境、规范教学秩序的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对2016年11月学校印发的《非学历教育管理办法(试行)》做出如下修订。
一、管理机构
我校设立继续教育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对全校的继续教育工作实行统一归口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学校主管继续教育工作的副校长兼任,成员为校长办公室、继续教育学院、国际财经学院、教务处、人事处、财务处、保卫处、总务处、招投标管理与法务中心等部门的负责人。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学校非学历教育的发展方向、方针政策及协调处理有关重要事宜。日常工作由继续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继续教育学院、国际财经学院。
二、管理范围
本办法所指的非学历教育指对面向国内教育对象(中国公民及中国的各级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独立或与其他单位合作举办的各类非学历教育培训班。包括各类资格、能力、水平考试的教育培训;各类岗位、职业技术教育培训;各类非学历单科及综合性专业教育培训;各类复习、辅导、讲座和专题研修性教育培训等。
三、基本原则和要求
(一)学校非学历教育办学需符合上级文件的相关规定,各类非学历教育应明确培训目的,严格教学管理,重视办学质量,注重社会效应,维护学校声誉。
(二)继续教育学院、国际财经学院为学校非学历教育唯一合法办学主体,学校的其他单位(部门)不得举办非学历教育。
(三)不得举办以中小学生为对象的文化课补习和复习辅导班,不得联合校外培训机构面向全日制在校大学生合作办班。
(四)学校原则上不允许租借场地给外单位办学。凡未经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的各类办班,学校任何单位和部门均不得提供教室、实验室、办公室等场所。
(五)学校任何部门及个人均不得与校外机构或个人合作在校内开展与办学办班有关的宣传活动。
四、申办审批
(一)继续教育学院、国际财经学院举办的常规非学历教育办学项目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新增非学历教育办学项目,需提供外单位的办学许可证(营业执照)及合作办学协议草案,经继续教育学院、国际财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后,提交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正式开班二周前,领导小组办公室向教务处、保卫处、总务处等相关部门报备。教务处根据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意见负责安排教学场地,保卫处、总务处协助相关管理工作。
五、教学管理
(一)办班要遵守国家、市教委和学校的规章制度,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切实配备教师、管理人员,保证办班项目的正常运行。
(二)必须提供适宜、规范的教材、讲义或教学资料,认真完成既定教学计划和教学内容,保证规定的教学时数。
六、收费与结算
(一)非学历教育项目的收费标准按相关规定报物价部门和学校财务处审核备案。
(二)应严格按照标准收费,并开具由财务处提供的统一发票,不得另收其他未经批准的费用。
七、发证与存档
(一)办班如需以学校名义颁发结业证明或单科合格证明,应按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暂行规定》(教成〔90〕023号)文件规定,颁发结业证书或单科合格证明。
(二)办班项目结束后,需将教学实施计划、学员名单、成绩等材料存档。如需颁发相关证明的,同时办理申领手续。
八、检查
领导小组对学校非学历教育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定期向主管校领导汇报。检查内容包括教学管理与教学计划实施情况,教学质量及考核情况,收费、治安及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
本办法由学校继续教育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