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市内交通费报销细则
第一条根据《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财务报销规定(修订稿)》(立信会计金融财〔2018〕12号)的相关规定,为加强学校市内交通费管理,规范学校市内交通费报销行为,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市内交通费”是指:因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以及其他公务活动在本市市内发生的公共交通、轨道交通、出租车、轮渡费用,不包含上下班通勤等费用。
第三条因公务活动发生的本市范围内的交通费,凭各类公交车票、地铁票、出租车票和轮渡票等原始发票报销,并填写《市内交通费报销明细表》。
报销人按公务活动发生日期顺序在《市内交通费明细表》上按次填写,并按相应顺序粘贴票据。实际发生的出租车费日期、金额须与每张票据日期、金额对应一致。
根据真实性、合理性原则,同一日期发生的同一车牌号、连号的出租车发票原则上不予报销。特殊情况填写情况说明,经费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方可报销。
通过网络平台约车出行的公务市内交通费,需提供网络平台订单明细和发票进行报销(可不填写《市内交通费报销明细表》),报销人需在订单上填写事由,非公务活动的订单不予报销。
第四条报销人对所提交报销的市内交通费票据的真实性、合理性负责;审批人对预算执行的合理性、相关性进行审批。
填报(经办)人代为办理市内交通费报销业务的,应由实际乘坐人对其需报销发票背面签名标注,如无签名标注并且报销款打入填报(经办人)卡中的,视填报(经办)人即为实际乘坐人。
第五条因公市内交通出行,应选乘经济便捷的公共交通工具,不提倡自驾出行。根据财政“三公经费”执行的相关规定,凡以自驾方式出行产生的油费、过路过桥费和停车费不予报销。
确因实际工作需要学校安排车辆的,应向学校车辆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学校相关部门按规定审批。
第六条市内交通费报销业务审核过程中如发现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行为的,该业务不予报销,相关票据一律收缴。情节严重的移交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学校审计部门将不定期对各部门各项目市内交通费用报销进行抽查。
第七条本细则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九条本细则适用学校财政预算(A类)、财政专项(B1)经费。
附件:市内交通费报销明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