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保证我校经济困难的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上级部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贷款是国家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加速人才培养,资助经济困难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而实行的一种可以无担保(信用)方式申请,由国家指定的商业银行发放并由国家财政贴息的贷款形式。
第三条 为保证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顺利执行,加强对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管理,我校研究生国家助学贷款分学校、二级培养单位两级管理。
第四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采取“方便贷款、防范风险”原则。
第二章 贷款申请与发放
第五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贷款的贷款对象是家庭贫困、无违法违纪行为的全日制研究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内容包括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
第六条 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三)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四)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六)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
(七)严格遵守国家、经办银行以及学校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各项规定,承诺正确使用贷款并履行还贷义务;
(八)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通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办理程序
(一)申请:研究生本人向所在二级培养单位提出申请,并根据经办银行要求提交相关资料;
(二)初审:二级培养单位根据本办法的相关要求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核,并将初审通过名单及其申请资料提交研究生处;
(三)复审:研究生处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和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复审,将通过复审的申请人资料提交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提交经办银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通过复审的申请人办理贷款申请审批手续,并将其资料提交经办银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签订相关合同。
若经办银行有其他规定,根据经办银行的规定操作。
第八条 研究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学校学费、住宿费收取标准和学生的基本生活费标准。
具体贷款金额根据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达的总贷款额度确定。
第九条 国家助学贷款实行学生一次性申请,银行集中审批,按学年(月)发放。
第三章 贷款期限、利率与贴息
第十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期限从贷款人签订贷款合同之日起计算,到偿还全部本息,一般不能超过十年的期限,其中包括在校学习的时间。
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利息计算公式为:季度贷款利息=贷款本金×贷款日利率×本季度实际天数。
第十二条 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的贷款学生,须在毕业前向学校提出书面展期申请,并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相关证明。学校审核通过后,由经办银行为其办理展期手续,具体期限根据贷款学生与银行签定的展期协议确定。
第十三条 贷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100%贴息。贷款学生毕业后的贷款利息及罚息由其本人全额负责。
继续攻读学位的贷款学生原贷款展期期间的贴息,按贷款学生原申请办理贷款所在学校的隶属关系,由财政部门继续按在校生实施贴息。
第十四条 贷款研究生受到法律制裁、学校违纪处分或因故未能如期毕业、延期在校的不予贴息。
第四章 合同变更与还款
第十五条 发生下述情况之一的,贷款学生应与银行办理合同变更手续,并按变更后的合同执行。
(一)贷款学生自愿终止贷款发放。贷款学生在校期间,有终止贷款发放意向时,应在当年放款1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二)贷款学生转学。贷款学生转学时,应到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登记备案,并提交已还清贷款本息的证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三)贷款学生发生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等其他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应到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登记备案,在与经办银行签订还款协议或办理停止发放贷款手续后,方可办理相应手续。
第十六条 贷款学生毕业离校前,应在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统一组织下,与经办银行制订还款计划,签订还款协议。贷款学生与经办银行办理上述手续后,方可办理毕业手续。
第十七条 贷款学生可根据就业和收入水平,自主选择毕业后24个月内的任何一个月起开始偿还贷款本金,具体事宜,由贷款学生在办理还款确认手续时向经办银行提出申请。
第十八条 贷款学生提前偿还贷款的,可直接到经办银行指定地点办理还款手续,并持还款手续到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提前归还部分的利息按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和该部分实际使用天数计算。
第五章 组织管理
第十九条 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学生贷款资格的认定审查;
(二)组织贷款学生与经办银行签订贷款合同及还款协议;
(三)协助经办银行进行逾期贷款的催收;
(四)每学年贷款需求额度的申报、贷款学生信息数据采集及建档;
(五)贷款学生的诚信教育等事项。
第二十条 研究生处的主要职责
(一)对研究生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进行协调、监督、检查;
(二)组织落实研究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相关工作;
(三)整理上报我校研究生国家助学贷款开展情况及相关材料;
(四)开展研究生国家助学贷款总结、交流、研讨工作。
第二十一条 二级培养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指定专人负责研究生的贷款管理工作;
(二)监督、核查贷款研究生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三)建立贷款学生信息库;
(四)协助经办银行和学校提供有关数据及材料。
第二十二条 学校和各二级培养单位要对学生加强诚信教育,引导学生遵守承诺,培养自立、自强、诚实、守信的品德,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和诚信意识。各二级培养单位要掌握研究生毕业后的有效联系方式,制定相关措施,督促贷款研究生在毕业后能按时还款。
第二十三条 学校和各二级培养单位要加强贷后管理工作,发现贷款学生用国家助学贷款进行过高消费的,应及时教育,经教育不改者,建议经办银行停止发放贷款,并督促其办理还款手续。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如与上级部门国家助学贷款规定不一致者,以上级部门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