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考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人事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工作秩序,保障学校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现根据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与我校建立聘用关系或用工关系的教职工请假和考勤以及相关后续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主要涉及教职工请假制度、考勤工作和旷工认定及处理。其中,请假制度主要包含事假、病假、婚假、产假、探亲假、丧假、工伤假等。
第二章 事假
第四条 学校已实行寒暑假制度,教职工办理私人事务原则上应利用寒暑假、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凡需占用工作时间办理私人事务的,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学校逐级审批,经批准后方可按事假处理。否则,做旷工处理。
第五条 事假审批
(一)一次事假在3天以内(含3天)的,由所在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
(二)一次事假3~14天(一年内累计超过14天以上的事假)由所在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核转报人事处审批。
(三)事假最长准假时间原则上一次不超过30天。特殊情况请假超过30天(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以上的事假)由人事处报主管校长审批。
第六条 工资待遇
我校教职工月薪由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含工作量津贴、奖励性绩效1等)部分组成,事假期间具体工资待遇规定为:事假工资扣发以天计算,按相应的比例扣发月薪,事假扣发比例见表。
事假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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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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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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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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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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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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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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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天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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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发月薪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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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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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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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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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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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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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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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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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病假
第七条 教职工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需要请假治疗或休息的,凭校医务室或本市医保所属医疗机构出具的(长病假应持本市三级甲等医院)有效病假证明,经批准后可休病假。
(一)教职工当月发生的病假,应在相应的考勤期内上报部门和人事处,若不能及时取得病假证明,须由职工、家属或部门出具书面说明,并于次月补上病假证明。
(二)教职工在外省市就诊,并由外省市市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假证明,须由校医务室根据疾病诊断书,出具相应证明。
(三)长病假(六个月以上)教职工,每半年向校医务室提供其疾病诊断书,由校医务室根据疾病情况,出具相应证明。
第八条 教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
(一)医疗期是指教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单位不得因此解除合同的期限。
(二)医疗期按照教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设置。教职工在本单位工作第1年,医疗期为3个月;以后工作每满1年,医疗期增加1个月,但不超过24个月。
(三)教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应当延长医疗期。延长的医疗期由单位与教职工具体约定,但约定延长的医疗期与前条规定的医疗期合计不低于24个月。
第九条 医疗期的审批
(一)医疗期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由所在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
(二)医疗期超过1个月的,由所在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核转报人事处审批。
(三)医疗期连续超过6个月的,由所在单位(部门)签署意见,报人事处,经学校审批后办理长病假手续,长病假人员归入学校人才交流中心管理。
(四)长病假教职工若需恢复工作,须由校医务室根据其健康状况进行鉴定,出具相应证明,经学校相关程序方可安排岗位复工。复工后不满一个月,旧病复发的,应连续计算病假时间。
(五)见习、试用期发生连续病假一个月及以上,见习、试用期相应延长。
第十条 工资待遇
(一)基本工资
1.教职工医疗期在2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正常发放。
2.教职工医疗期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放病假工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9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基本工资正常发放。
3.教职工医疗期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放病假工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计发。
4.长病假教职工在复工试用期间的基本工资正常发放。
(二)绩效工资
以天计算,按相应的比例扣发当月绩效工资,见表。
病假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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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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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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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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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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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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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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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天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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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天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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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发绩效
工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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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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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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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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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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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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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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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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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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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女教职工怀孕,凭医院有效证明可以申请保胎休息,保胎休息时间审批和工资待遇参照病假规定执行。
第四章 婚假
第十二条 教职工婚姻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凭结婚证书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可休婚假。
第十三条 教职工结婚可休10天婚假。婚假只能申请一次,连续计算。
第十四条 教职工在婚假期间享受全额月薪。
第五章 生育假
第十五条 产前检查及孕期工间休息假:怀孕女教职工在工作时间内做产前检查,检查时间视作工作时间。
第十六条 产前假,怀孕7个月以上,由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在工作许可的情况下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报人事处批准后可休产前假,给予2个半月假期。
第十七条 产假、配偶陪产假、计划生育节育手术假按照《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执行。
第十八条 女教职工生育后,婴儿1周岁以前,在每天的工作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第十九条 女教职工产假结束后,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出具母婴健康存在严重问题的证明,在工作许可的情况下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报人事处批准后可休哺乳假,假期最长为六个半月。
第二十条 工资待遇
(一)教职工产前假、哺乳假等:按月份计算,扣发月薪。
(二)产假、配偶陪产假、计划生育节育手术假按照上海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探亲假
第二十一条 凡参加工作满一年的教职工,与配偶或父母不住在同一城市,且因学校工作需要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申请探亲假。探亲假的请假手续参照事假。
第二十二条 探亲假期限
(一)已婚教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准假1次,假期为30天。
(二)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年准假1次,假期20天。如因工作需要两年探亲1次的,假期45天。
(三)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准假1次,假期为20天。
(四)探亲地点原则上应与职工的配偶或父母户口所在地一致,若须更改应提供相应的户口复印件。
第二十三条 享受寒暑假制度的教职工,应当在寒暑假期间安排探亲。见习、实习期间不享受探亲假。
第七章 丧假
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申请丧假由所在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二十五条 教职工的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父、母)去世,准假3天。公、婆、岳父(母)去世,假期1~3天。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去世,需要教职工本人去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
第二十六条 教职工在丧假期间,享受全额月薪。路程假参照事假执行。
第八章 工伤假
第二十七条 教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治疗的,须凭定点医疗机构或三级甲等医院出具伤病情诊断意见,经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核转报人事处批准后可休工伤假。
第二十八条 工伤假原则上不超过12个月,具体期限根据定点医疗机构或本市三级甲等医院出具的伤病情诊断意见确定。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第二十九条 工伤假薪资待遇参照《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执行。
第九章 旷工、违纪等情况处理
第三十条 教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作旷工:
(一)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获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二)请假期限已满,不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归的;
(三)无病假证明或虽有病假证明但未经审批不上班的;
(四)校内调动人员拒不到新岗位工作或无故拖延超过报到期限的;
(五)弄虚作假骗取假期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旷工情形。
第三十一条 旷工处理
(一)各单位(部门)应视情节轻重和旷工者对错误的认识程度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以书面形式及时向学校人事处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学校人事处将根据违纪事实会同相关部门报学校作相应的行政处分。
(二)旷工,按天扣发月薪,具体扣发比例见表。
旷工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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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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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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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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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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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发月薪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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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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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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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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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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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学校将与其解除聘用合同。
第三十二条 违反校纪、校规者
按比例扣除2个月月薪,见表。
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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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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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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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过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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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大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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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级、降职或撤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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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发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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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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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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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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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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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第三个月起
按降职后月薪标准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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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受到党纪、政纪等处分者
使国家、集体或人民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造成恶劣影响者,根据情况扣除月薪,见表。
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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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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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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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大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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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级、降职或撤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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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除留用察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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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发月薪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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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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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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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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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个月,第七个月按降职后月薪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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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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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考勤工作
第三十四条 教学科研人员的教育教学时间和管理服务人员的办公时间以及学校、各单位(部门)规定的学习、会议和活动等时间,均视为教职工的工作日,应按时到岗。
第三十五条 我校上、下班时间分别为每个工作日的8:00和16:30。各单位(部门)有特殊工作时间的,需报学校人事处备案。
第三十六条 事假、病假、婚假、丧假、探亲假、产前假、产假、哺乳假、计划生育节育手术的假期等均须连续计算。
第三十七条 分类考勤
(一)教学科研人员根据教学计划安排按时开展教育教学工作,并参加学校、院系规定的学习、会议等活动,缺勤按日计算。
(二)党政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实行坐班制,按工作日考勤。
(三)“双肩挑”人员按照主要聘用岗位管理,兼顾教学科研工作,根据学校相关要求到岗考勤。
第三十八条 各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请假,报人事处并须经组织部、分管(联系)校领导同意。
第三十九条 教职工上下班时凭本人校园卡到考勤机刷卡记录考勤信息。
坚持“先请假后离岗,期满及时销假”的原则。因突发事件事先无法按正常程序办理请假事宜的,应先电话请假,事后再补办手续。请假期满,教职工本人应及时到单位报到销假。不报到销假的,本人对由此产生的各种后果负责。
病事假3天及3天以上的,须填写书面申请给人事处,并且病假附病假单和病例证明(外省市的病假单和病例证明还需要到医务室做认定),事假附事假单,由所在部门通过OA提请校内请示。
第四十条 考勤结果实行月报制度。
全校考勤管理归人事处负责。各单位(部门)考勤工作实行单位(部门)领导负责制,各部门的考勤应指定专人管理,依托信息化考勤信息,认真审核、补充,如实反映教职工出勤情况。每个考勤周期为上月25日至当月24日,于当月25日通过校园考勤系统上报考勤信息,并同时提供纸质版给人事处(如遇双休日或国定假日,则相应提前)。
第四十一条 人事处不定期抽查各部门的考勤情况,如发生考勤不实、弄虚作假或逾期不报考勤的部门,视情况追究相应人员责任及单位(部门)的管理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考勤信息是学校薪资及福利等发放的依据。经学校批准的三个月以上脱产培训、挂职锻炼等,各单位(部门)应在每月考勤信息注明,其待遇按相关规定执行,原则上不再享受积点福利待遇。
第四十三条 教职工应同时执行各单位(部门)基于二级管理而制定的考勤考核办法。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上海金融学院教职工请假制度的暂行规定》(沪金院发〔2006〕67号)、《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立信人(2004)85号)文件同时废止。本办法未涉及或与国家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若上级部门对上述问题出台新的规定,则按上级新的文件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主要政策依据:
一、《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52号)
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发〔2012〕第619号)
三、《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调整本市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有关规定的通知》(沪府发〔2013〕5号)
四、《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2016年3月1日
五、《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上海市政府令第11号)
六、《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沪府发〔2013〕93号)
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国家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第18号令)
八、《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办法》(沪府发〔2003〕4号)
九、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修订后的《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的通知(沪府发〔2015〕40号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