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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立信会计学院学籍管理规定
为维护我院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管理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健全和完善学分制模式下的学生学籍管理,按照“厚基础、宽口径、重应用”的培养模式,实施弹性学制,充分调动和发挥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适应性强的高级专门人才,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入学和注册
第一条
根据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当向学院招生办公室请假。新生请假假期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院立即取消其入学资格(学籍);情节恶劣的,交由有关部门查究处理。
第三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由新生本人申请,经学院批准后,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的,新生可以向学院申请入学,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新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有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院指定的报到日期返校,持本人学生证到所在系(部)办公室办理报到、注册手续。报到、注册手续不得由他人代办。
学生不能如期注册的,必须凭有效证明履行请假手续,暂缓注册。请假假期不得超过两周;如因病请假,须由区(县)级以上医院诊断并出具证明,病假不得超过一个月。假期结束,学生应当补办注册手续。
对未请假而两周不注册的或逾假期两周不注册的学生,按自动退学处理。从规定注册日起两周内不按期到校注册者,注册当日以旷课4节论处,以后按实际授课时数计并按旷课论处。
第五条
学生应当在学院规定的时间和缴费标准,在每学年开学前缴纳学费和其他相关费用,并妥善保管好收据。学生凭缴费凭证到所在系部办公室办理注册手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在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六条
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未注册学生不可参加学院的任何教学活动。
学生在开学后两周无正当理由不缴费注册的,予以退学处理。
第七条
保留入学资格、休学等学生,未经办理复学手续,学院不予注册。
第八条
按规定批准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在延长学习年限期间仍应按学期、学年办理缴费和注册手续。
第九条
无论学生的学籍发生何种变动,学生入学时取得的学号不作更改。
学生的学号由10位阿拉伯数字组成。
第1~2位为年级代码,取入学年份的后2位数字,如2006级学生,以“06”表示;
第3~6位为专业代码;
第7~8位为同级、同专业的班级序号;
第9~10位为学生在班级内序号
第二章 学制、学习年限与学期安排
第十条
本科学生(专升本学生除外)的基本学制为四年,学习年限为三年至六年;专升本学生的基本学制为两年,学习年限为两年至三年;专科学生的基本学制为三年,学习年限为两年至五年。
1.
本科生(专升本学生除外)根据各自的学习能力,可在三年到六年内完成学业。学生在三年内完成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的学习并取得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学分,经申请批准,可准予提前毕业;学生在四年的基本学制内不能完成学业或不能取得毕业资格,经申请批准,可准予延长学习年限。无论学习年限的长短,学生毕业时,其毕业文凭中学制均注明为四年,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2.专升本学生根据各自的学习能力,可在两年到三年内完成学业。学生在两年的基本学制内不能完成学业或不能取得毕业资格,经申请批准,可准予延长学习年限。无论学习年限的长短,学生毕业时,其毕业文凭中学制均注明为四年,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3.专科生根据各自的学习能力,可在两年到五年内完成学业。学生在两年内完成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的学习并取得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学分,经申请批准,可准予提前毕业;学生在三年的基本学制内不能完成学业或不能取得毕业资格,经申请批准,可准予延长学习年限。无论学习年限的长短,学生毕业时,其毕业文凭中学制均注明为三年,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4.要求提前毕业的学生,本科学生必须在其第六学期、专科学生在其第四学期开学初的第一周内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由所在系(部)主任审查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未办理申请手续或申请手续未获得学院批准者,不允许提前毕业。
5.学生延长学习年限,须按有关规定缴纳学费和有关费用,食宿自理,医药费自理学院。
第十一条
延长学习年限包括休学、保留学籍累计年限。本科学生的学籍在校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专科学生的学籍在校总时间不得超过五年。
第十二条
每学年设置秋、春两个学期,每个学期为20周,其中前18周进行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后两周为考试周。
第三章 课程与学分
第十三条 课程
根据教学要求将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大类。
必修课包括:公共基础课、学科基础课、专业必修课、实践性教学环节课程;
选修课包括:公共选修课、专业选修课。
必修课是实现专业培养目标的基本课程,除批准免修的必修课课程外,学生必须修读所有的必修课程,并获得相应的学分。
选修课是加强学生综合素质教育、拓宽专业知识面的课程,要求学生在选修课规定的各类模块中自主选择课程并取得规定的学分。
必修课程、选修课程由于各有不同的教学和考核要求,学分不能互相冲抵。
第十四条 课程由学院统一编号。由8位阿拉伯数字组成。
第1~2位为开课系(部)代码;
第3位为开课层次标志码,0表示适合本科专业,1表示适合专科专业,2表示同时适合本、专科专业;
第4~5位为课程流水号;
第6~7位为学期的学分数;
第8位为表示同一门课程在不同学期的开设的顺序。如大学英语课程,第一学期用1表示,第二学期用2表示,依次类推。如同一门课程只上一学期,则用0表示。
第十五条
学生根据相关规定,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副(辅)修我院或其他高校的其他专业。学生也可修读跨校选修课程。在其他高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我院教务处审核后予以认可。
第十六条
学分是计算学生学习分量的单位。原则上规定理论教学课每17学时计1学分;单独设课的实验课每24学时计1学分;毕业设计、课程设计、教学实习等集中性实践环节和军事训练课程每1周计1学分;学分最小单位是1。学生所得的学分主要用于衡量学生课程学习完成的数量,作为对学生进行毕业资格审定等的依据。各专业的教学计划中明确标明各门课程和各实践环节的学分数。
第十七条
每门课程按学期计算学分。学生凡通过考核,课程总评成绩60分以上(包括60分),即取得相应课程的学分。不满60分,则不能取得学分。
第十八条
凡一门课程分若干学期讲授,则每个学期都必须进行考核,各学期均按一门独立课程计算成绩。
第四章 选课
第十九条
学院根据各专业的基本学习年限在每学期编制下达指导性教学执行计划。学生必须修读各学期为本专业开设的必修课课程,专项体育课程和选修课课程实行选课制。
1.
学生应当以《教学一览》中专业的教学计划为依据,结合各学期的教学执行计划,在导师的指导下,按选课规定的程序,选择课程、授课教师和上课时间。
2.
学生应遵照循序渐进的原则,按照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顺序和要求修读课程。有预修课程要求的,应当在取得预修课程的学分后,方能修读后续课程。
3. 学生在选课时不能选择已修读并取得学分的课程。(专项体育课除外)
第二十条
选课具体办法见《上海立信会计学院选课规定及办法》。未经办理选课手续的学生,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教学活动,无考核资格。
第五章 成绩考核办法与绩点
第二十一条
学生必须参加学院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类课程的考核,考核所取得的成绩及学分、绩点载入学生《成绩登记表》及《学生成绩总表》,《学生成绩总表》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二十二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类别。考试课程的考核安排在考试周(第19-20周)内进行,考查课程的考核安排在考试周前进行。在各专业的教学计划中明确注明每门必修课课程的考核类别,所有的选修课课程均为考查课。
考试课程规定采用试卷方式。考查课程的考核方式可由任课教师根据课程内容特点自行确定,具体包括试卷、口试、平时作业、案例分析、小论文、读书报告、课程设计等。
各门课程考核成绩的评分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再折合成相应等级和绩点。其中:军训、形势政策、社会调查、科研、学年模拟实习、学年论文、毕业实习、毕业论文等实践性教学环节课程采用五级制评分(优≥90分,良≥80分,中≥70分,及格≥60分,不及格<60分)。其余课程均采用百分制评分。
各门课程的学期总评成绩应包括平时成绩和期终考核成绩。平时成绩根据对学生平时作业、测验、课堂练习、学习态度及学习出勤等情况进行综合考核。
实践性教学环节(含军训、社会实践、模拟实习、毕业实习、社会调查、毕业(学年)论文等)在结束时进行考核。
体育课考核成绩见本手册《上海立信会计学院体育课程考核成绩评定规定》。
第二十三条 学期成绩总评
除实践性教学环节课程外,其它理论性教学课程原则上规定学期末考核成绩占百分之七十,平时成绩占百分之三十。期末考试卷面成绩在50分(含50分)以下者,其考试成绩为该课程学期最终成绩。
第二十四条 考核成绩与绩点
学分绩点是用来综合评估学生掌握课程知识的程度、能力及学习质量的一项重要指标。
1. 课程考核百分制成绩与绩点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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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分制成绩 |
绩点分 |
绩点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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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100 |
4.5 |
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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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94 |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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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89 |
3.5 |
|
80~84 |
3.0 |
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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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79 |
2.5 |
|
70~74 |
2.0 |
中 |
|
65~69 |
1.5 |
|
60~64 |
1.0 |
及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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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0 |
不及格 |
2.课程考核五级制成绩与绩点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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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级制成绩 |
绩点分 |
绩点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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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 |
4.0 |
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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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 |
3.0 |
良 |
|
中 |
2.0 |
中 |
|
及格 |
1.0 |
及格 |
|
不及格 |
0 |
不及格 |
3. 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
学分绩点:将某一课程的学分乘以该课程考核后所得的绩点,即为该课程的学分绩点。
即学分绩点=某门课程学分×绩点
平均学分绩点:以本学期(学年)所得全部课程学分绩点之和,除以同期课程修读所得学分之和,即为平均学分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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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平均学分绩点= |
同期全部课程学分绩点之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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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期全部课程学分之和 |
4.
学生的平均学分绩点每学期计算一次,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是衡量、比较学生学习质量的重要指标,用于学生学业的继续、副(辅)修副(辅)修专业的选读、提前毕业、申请学士学位等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补考、缓考和考试作弊处理
第二十五条 补考
除体育课程、实践性教学环节课程外,学生每学期的必修课课程的学期最终成绩不及格即小于60分,均可参加补考。补考原则上安排在下一学期的开学前进行。补考成绩最高只能给予60分。选修课课程学期总评不及格的,学院不安排补考。
第二十六条 缓考
学生在期末考试期间,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必修课课程考核的,必须凭有效证明事先向所在系部提交书面请假申请,经系部核实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可以申请缓考。缓考与补考同时进行。缓考成绩的评定、记载与正常考试相同。因故不能参加缓考或缓考成绩不及格者,不能申请再次的补考,该门课程需要重修。
学生不得申请选修课课程的缓考。
第二十七条
凡擅自缺考者,该课程学期成绩以“零”分记载。
第二十八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该门课程的学期成绩以零分记载,如考试作弊的,同时注明“作弊”字样。
对考核作弊的学生一律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的处分。
对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学生,学院予以开除学籍的处分。
学生在校期间累计有两次考试作弊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上述作弊处分均在校内张榜公布。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本科生第八学期、专科生第六学期)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重修机会。补考或重修成绩最高只能给予60分。
第七章 重修、免修
第二十九条 重修
1. 学生必修课课程考核(包括补考)不及格,不能取得课程相应的学分,必须进行重修。
2. 重修形式分为:单独组班重修、插班重修、辅导答疑重修。以插班重修为主要方式。
⑴单独组班重修
根据某门必修课程的重修人数,如果达到开班条件(原则上规定重修人数达到或超过50人)的,学院将在下学期按原课时的1/3开设单独组班重修。重修班的教学从第四周起的晚上进行。重修教学结束后可单独命题安排考试。
在每学期第二周内,教务处根据前一学期的考试结果,向全校公布开设单独组班重修的课程名称;重修学生在第三周内向所在系部提出重修申请,批准后参加重修。同一学期内,学院如开设某门课程的单独组班重修,则不再另行安排辅导答疑重修。
⑵插班重修
针对不能开设单独组班重修的必修课课程,重修学生应根据学院专业教学计划安排,在下一学年学院为下一年级开设该门课程时,插班参加该门课程学习和考核。
重修学生进行新学期课程的选课时,应对照自己的课表,选择时间合适的教学班参加全学期全过程的重修学习。
(3)辅导答疑重修
针对不能开设单独组班重修的必修课课程,学生可根据本人的学习时间和学习能力,在下一学年学院为下一年级开设该门课程时,选择参加辅导答疑重修。一门课程一学期内辅导答疑的次数规定为五次或以上。学期结束时参加学院统一安排的考试。
参加辅导答疑重修的学生,应在该课程开设学期开学第一周周五下午1∶30到该课程开设系部获取辅导答疑的具体安排。
3.
学生缺课累计达到某门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或未完成本门课程作业的三分之一,不可参加该课程考核(包括补考),学期总评成绩以零分记载,必修课课程必须重修。4.
无论何种形式的重修,重修不及格者不予补考,只能申请参加临毕业前最后学期(即本科生第八学期,专科生第六学期)的重修。
5. 在校期间各种形式的课程重修,除因考试作弊而重修的情况外,一般按实记载成绩。
第三十条 免修
1. 成绩优秀(各学期课堂必修课课程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3.0,即各学期必修课平均成绩不低于80分)或学有专长的学生,通过自学已掌握某门课程者,可向学生所在系部提出免修申请,并提供该门课程的自学读书笔记,由导师、学生所在系部主任、教研室主任签署意见,经开课系部主任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参加该课程的期终考试。免修考试成绩达75分以上(含75分)者准予免修,给予该课程的学分和绩点。免修考试成绩低于75分的,则必须参加重修。
2. 免修须提前一学期(该学期的第12周前)申请办理。
3. 下列课程(环节)不得申请免修:
(1)马克思主义理论课、思想道德修养课、体育课、实验课等;
(2)实践性教学环节课程。
4. 免修课程不免学费。免修课程的学分数可用作增选其他选修课程。
第八章 考勤
第三十一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和学院统一安排组织的活动。学生上课、实习、劳动、军训等都进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事前请假。请假期满的学生,须及时到准假部门销假。假满仍不能参加者,要办续假手续。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以及超过假期者,一律按旷课论处。
第三十二条
学生上课迟到、早退五次或迟到、早退20分钟,均按旷课一学时计。
第三十三条
学生请病假,必须持学院医务室证明(急诊除外),并填写请假条。病假三天以内由辅导员批准,三天以上由系主任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三十四条
学生一般不得请事假。确有特殊情况必须请事假者,应事前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必要的证明材料。请假三日以内由辅导员批准,三天以上一周以内由系主任批准,一周以上由教务处长批准。
第三十五条
对于学院规定的集体活动,学生无故不参加者,每半天按旷课四学时计。
第三十六条 学生旷课,一学期累计10学时以下者,给予通报批评;11至2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21至3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31至4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41至5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51(含51学时)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章 转专业和转学
第三十七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可申请转专业:
1.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后更能发挥其专长者。学生必须具有能证明其专长的材料,一般要求有市级或以上的成果和业绩证明。
2.学生取得正式学籍后发现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的。
3.学生入学后第一学年的平均学分绩点分名列本专业同年级学生总数前5%的学生,在第三学期初提出转专业申请的。
4.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和本校教学资源的许可,必要时学院在征求学生意见后,可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专业、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
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院转入上一批次学院,或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3.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4. 本科学生二年级及以上,专科学生二年级及以上者;
5. 应予退学的。
第三十九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转学的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1. 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系(专业),由学生向所属系提出申请,须经所属系主任同意并向拟转入系(专业)推荐,拟转入系(专业)审核同意,报教务处审批。
2.
学生在本市范围内转学,须转出学校推荐,由转入学校进行考核,两校同意后,报市教委审批。
3.
学生跨省市转学,须本校推荐,经市教委批准,发函向拟转入学校联系,转入学校同意后报转入学校所在省(市、自治区)教委部门批准,发文通知本市教委和本校,学生方可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
4. 学生转专业、转学的手续,应在每学期开学前办理。
第十章 休学与复学
第四十条
允许学生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休学:
1. 因病、伤经指定医疗单位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2. 创办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者;
3. 因其它特殊原因或特殊困难,需要暂时中断学业,学院而需要休学者。学院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即两个学期)为期,从办理休学手续的当学期起计算。连续休学不得超过两年。休学与在校注册学习时间累计,本科学生不得超过六年,专科学生不得超过五年。
第四十一条
休学的学生必须按规定的程序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院向休学学生出具《休学证明》并保留其学籍。休学期间,休学学生不享受其他注册学习学生的待遇,学院不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四十二条
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应当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四十三条 复学
1.
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出具相关证明,证明其恢复健康,并经学院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2.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下学期开学的两个月前持有关证件,向学院申请复学。符合复学条件的,由教务处开出复学通知书,办理有关复学手续。
3.
要求复学的学生,学院进行全面复查。学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应给予退学处理或开除学籍处分,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十一章 退学
第四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退学:
1.
根据各学期的开课计划,一学期必修课课程(重修课程除外)所取得的学分数未超过该学期应取得必修课学分数的50%者,学院给予黄牌警示;连续两个学期得黄牌警示的,得红牌即退学;
2.
除服兵役外,不论何种原因,本科学生在校时间超过六年或专科学生在校时间超过五年的;
3. 保留学籍、休学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4.因病、伤该休学而不休学,但在一学年内缺课占该学年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5. 经学院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的;
6.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7.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8. 出境求学或报考其他高校被录取的;
9. 本人申请退学的。
按照上述规定实行的退学处理,不属处分。
第四十五条
退学的本专科学生,按学院规定期限办理有关退学手续,学院向退学学生提供退学证明,对在校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院可发给肄业证书。对未经学院批准退学或未办理退学手续而擅自离校的学生,学院不提供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
对开除学籍的学生,学院只提供学习证明。
第四十六条
退学或因其它原因受处理而离校的学生,必须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办完手续并离校,其户籍等关系转回生源所在地或抚养人所在地。对逾期者,学院不提供肄业证书。
第四十七条 退学和开除学籍的学生,学院不再受理其复学申请。
第十二章 毕业
第四十八条
学生毕业时由各系部对学生作全面鉴定,内容包括德、智、体、美等方面,重点对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学习、劳动态度和健康状况等方面作出评价。
第四十九条
学生必须按学院规定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并写出总结或调查报告。凡不参加者,不准毕业,作结业处理。
第五十条
有学籍的学生,在学院规定的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取得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学分,德、智、体、美等各方面合格,准予毕业,由学院发给毕业证书。
第五十一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的基本学制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未取得规定的全部学分,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院颁发结业证书。
因课程考核不及格以致未取得教学计划规定的总学分数而得到结业证书的学生,可在结业后两年内申请相关课程的重修,考核成绩合格并修满规定的学分后,可以换领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五十二条
学生在校时间达到规定的最高年限,仍未取得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总数,作结业处理。
第五十三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副(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副(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副(辅)修专业主办学校颁发副(辅)修专业证书。
凡未获得副(辅)修专业证书的,其已取得的副(辅)修专业课程学分可转为公共选修课学分。
第五十四条
无学籍学生不能获得任何形式的毕业证书。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如有遗失或损坏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章 学位
第五十五条 学位的授予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有关学士学位授予规定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其学士学位。
第五十六条
本科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授予学士学位:
1. 曾受“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的;
2. 未获得本科毕业资格的;
3. 不符合授予学士学位的其他情况的。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适用于2006年起入学的本科学生和专科学生。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上海立信会计学院。
上海立信会计学院
二〇〇六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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