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海立信会计学院考务工作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上海立信会计学院(以下简称我院)教风、学风建设,规范我院考务制度、考务工作流程,严格考核纪律,促进考务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真正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杜绝考务工作各环节的各种舞弊现象,现根据我院院、系两级教学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我院学分制管理和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的考核课程范围为:
(1)由学院各系(部)承担开设的本科、专科专业的所有课程(实践性教学环节课程、体育课程除外);
(2)由学院各系(部)承担开设的辅修专业所有课程;
(3)由学院各系(部)承担开设的跨校选修课程;
上述第(1)、(2)、(3)项所涉及的课程统称为校内课程。以下涉及的校内课程的考核包括初考与必修课课程的补考。
第三条 由学院组织的社会考试(即校外课程考试,包括:CET、计算机等级考试、日语考试等),其考务工作按教育部、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及我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本规则适用的对象为我院全体教职工、外聘教师、外聘考务人员,以及具有我院学籍的本、专科学生。外校学生在我院内发生的考试违纪行为交由其所在单位处理。
第二章 组织工作
第五条 学院主管教学工作的院领导对课程考核工作全面负责。
课程考核的考务工作由学院教务处会同各系(部)及有关部门统一组织实施,进行严格、科学的管理。学院有关部门应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期末课程考核期间的考务、宣传教育、后勤保障、校园治安等方面的工作,建立良好的复习迎考环境。
第六条 教务处负责全院课程考核工作的管理、检查与监督。具体负责考试课程的考核日程编排、考场与监考编排、校内课程试卷的印刷与保密管理、制定命题、阅卷与评分规范。
各系(部)负责课程考核工作的开展与实施。具体负责试题库建设、相关课程考核的命题、监考人员的落实、临考前考卷的分发、阅卷与评分的组织及考卷的归档保存。
第七条 加强学院、系(部)两级的巡考,保证课程考核工作的顺利进行。在每学期的期末考试周期间实行巡考制度。
(1)院级巡考人员:由学院党政领导和机关相关职能处室的负责人组成。
(2)系(部)级巡考人员:由各系(部)党政领导和办公室主任组成。
第八条 与课程考核有关的时间安排、考场安排、监考安排等信息应由教务处形成书面通知下达到有关系(部),由系(部)通知有关学生班级和教师本人。
第九条 期末考试期间,学院有关部门及各系(部)应停止组织影响课程复习与考核的各项活动。
第三章 课程考核类别与方式
第十条 课程考核类别及日程
所有的校内课程分为考试课程与考查课程两种类别。根据我院的教学安排,第1周至第17周为教学周,第18周停课,安排辅导和答疑,并进行考查课程的考核,第19周至第20周为考试周。
(1)考试课程的考核日期由学院教务处统一安排在考试周(即第19~20周)内进行。
(2)考查课程的考核日期由任课教师自行确定在第18周内进行,原则上规定以原授课时间作为考核时间。
(3)补考、课程重修考核
除体育、实践性教学环节课程外,必修课课程允许初考不及格的学生进行补考,补考原则上安排在下一学期开学前一周内进行。
开设单独组班重修的课程,可由任课教师在课程教学结束后,单独命题自行确定时间安排考核。
同一学期有正常开课的插班重修、辅导答疑重修课程,原则上不单独命题,不单独安排时间考核,应与该门课程的正常考核同步。同一学期内无正常开课的辅导答疑重修课程,在重修结束后,可由任课教师单独命题自行确定时间安排考核。
(4)在各专业的教学计划中应明确每门必修课程的考核类别,所有的选修课课程、辅修课程均为考查课。
第十一条 课程考核方式
课程考核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如试卷、口试、平时作业、案例分析、小论文、读书报告、课程设计等。
(1)考试课程原则上规定采用试卷方式。同一名任课教师为多个教学班同开一门课的,或多名任课教师为多个教学班同开一门课的,应采用同一命题的试卷。
(2)考查课程的考核方式可由任课教师根据课程内容特点自行确定,同一名任课教师为多个教学班同开一门课的,或多名任课教师为多个教学班同开一门课的,原则上规定采用同一种考核方式。
第四章 命题
第十二条 课程考核的命题工作由课程归属系(部)统一组织实施。各系(部)应积极开展试题库建设,建立每门考试课程的试题库(含试题、评分标准及标准答案),对已有的课程试题库应予以及时地试题更新、完善和扩充,逐步实行教考分离。
第十三条 以试卷形式考核的课程(包括考试课程与考查课程)命题
(1)命题必须符合教学大纲的要求,既要重视考核学生对基本概念、基本理论的掌握程度,又要注意考核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既有深度又有广度,突出素质教育。
(2)每门课程的考核时间一般以90分钟计。试题题量以大多数学生能在考核时间内正常答完为宜,避免倚重或倚轻。
(3)试题要注意难易程度以及各类题型的合理搭配。试题要有区分度,学生考核成绩分布状况应为正态分布。
第十四条 非试卷形式考核的课程命题
(1)其命题必须符合教学大纲的要求,注重学生理论知识与实践应用的结合,真实反映学生对本门课程知识掌握的程度。
(2)便于学生独立完成,防止学生相互抄袭等舞弊行为。
第十五条 凡教材、学时相同的课程应统一命题、统一考核,若教学进度稍有不同,可取共同部分为命题范围。
第十六条 考试课课程必须同时提供A、B两套等质、等量的试题,A套作为该门课程的初考命题,B套作为该门课程的备用试题或补考命题。
第十七条 考试课程的命题应在每学期的第十二周至十四周内完成(具体以书面通知为准)。命题应按学院规定的格式,统一使用A4复印纸作为命题纸命题。各门课程的命题必须交由教研室主任、系(部)主任审核、签字。
考查课程、部分重修课程的命题应在第十五周前送文印室,进行考卷印刷。
必修课课程作为考查课的,其补考命题应在第十八周送教务处考务办公室。
第十八条 试题一经确定,考前应作为学院密件,考后作为教学档案归档。
第五章 试卷印刷与管理
第十九条 加强对试卷的印刷、装订、传递、分发、保管等环节的管理,尽量减少中间环节,防止泄密。承担试卷印刷的教务处文印室应建立试卷保密责任制,尽量减少涉卷人员。
第二十条 试卷按规定程序统一组织印刷,装订,装袋,要保质保量。两张及两张以上的试卷必须装订。
第二十一条 考试课程的试卷在印刷、装订完毕后,须按考场编排人数装入考卷袋后密封。考卷密封后,统一由教务处考务办公室保管。临考之前,任何人不得拆启考卷袋。考卷保管部门应加强保密工作,严防泄密、丢失试卷等严重事故。
第二十二条 考查课程的试卷在印刷、装订完毕后,由课程所在系(部)指定专人负责保管。系(部)应对考查课程考卷的安全、保密负责。
第二十三条 校外考试的考卷应按规定存放在保密室,由专人看管。
第六章 考场组织与监考安排
第二十四条 考试课程的考场组织
考试课程的考场由教务处考务办公室根据考试日程统一编排。教务处考务办公室应当根据各门考试课程的参考学生人数,确定考场数量,指定相关教室作为考场,并依据考试学生名单,分别编制每个考场内的考试座位表。
考试座位之间应有一定的间隔,前后对齐不得交叉。如将阶梯型的大教室作为考场,则须隔行隔座编排座位。
考试座位表应张贴在试卷袋背面,临考之前方可向学生公布。
第二十五条 考查课程的考场组织
考查课程的考场组织由课程所在系(部)负责。考查课程采用闭卷考核方式的,其考场座位编排参照考试课程要求进行。系(部)在编排考场时需借用教室的,应到教务处办理教室借用手续。
第二十六条 考试课程的监考安排
1、每位教师一学期考试课程的监考次数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监考次数=考试课程授课班级数ⅹ系数ⅹ周课时/2
2、考试课程的监考编排由教务处考务办公室根据考试日程及每位教师的监考次数统一制定,并形成书面通知,下达到各系(部)。
3、考查课程的监考任务由课程所在系(部)负责组织落实。
第七章 考场规则
第二十七条 学生应持规定的证件(参加校外级考试需持身份证,校内考试应持有效证件如学生证),提前15分钟进入考场,按座位表入座候考,把证件放在考桌的右上方备查。迟到30分钟以上者取消本次考试资格。考试开始时,首先应用钢笔或水笔在试卷的指定位置填写姓名、学号等,考试开始三十分钟后方可交卷退场,并不得重返考场。
证件遗失的学生,应在考前到所在系(部)办公室开具贴有照片的学籍证明,方可参加考核。
第二十八条 考场应保持严肃、安静。考生进入考场时应关闭手机、呼机,否则以考试违纪论处。
第二十九条 学生进入考场,除必要的文具外,应自觉地将座位上的书本、纸张等与考试无关的东西放在由监考人员指定的位置,禁止放在座位周围。
第三十条 确因考试需要,经课程主考教师同意,学生可携带计算器,但严禁携带具有较强存储功能的计算器如快译通、文曲星等。考场内严禁学生相互借用计算器。
第三十一条 对试卷的印刷如有不清之处,学生可举手向监考人员询问,但不得提出解释题意等其他要求。监考人员如对试卷的印刷问题解释不清的,应马上询问主考教师。
第三十二条 学生和监考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应杜绝任何形式的作弊和违纪行为。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答卷。考试结束铃前5分钟内不允许提前交卷。考试终场时,学生应根据监考人员的规定,将考卷折叠好放在考桌上,待监考人员收完考卷,清点无误,方可离开考场。严禁学生将考卷、答题纸等带出考场。
第八章 课程主考、监考、巡考职责及工作流程
第三十四条 每门考试课程应由课程所在系(部)指定一位任课教师担任课程主考。
课程所在系(部)教务干事应提前45分钟到教务处考务办公室领取试卷,然后提前30分钟在指定地点(具体由教务处在每学期下文通知),向监考人员分发试卷。发卷工作应在考试开始铃前15分钟完成。
第三十五条 考试开始后,课程主考应在考试值班室值班,如有问题应及时到考场处理,并负责解答监考人员提出的有关问题。对考试有特别要求的,应由课程主考事先向监考人员交代,便于监考人员及早向学生传达。
第三十六条 考试结束后,课程所在系(部)教务干事应在发卷地点向各考场的监考人员收取、汇总本门课程的考卷。
第三十七条 监考人员应根据监考日程安排与考试时间,在指定地点向课程所在系(部)领取考卷,并在考试开始铃前15分钟到达指定的考场。检查考场情况,在黑板上公布学生的考试座位表(考试座位表张贴在试卷袋背面)。如有问题应及时反映,以便处理。
第三十八条 监考人员在考试开始前应认真清理考场,除允许考生携带的考试用品外,其他物品一律指定位置集中存放,并安排学生按座位表就坐、清点人数、核对证件。对不在考试名单之列的学生,监考人员应拒绝其参加考试,如有异议,应及时与教务处考务人员联系;对未带有效证件、不服从座位安排或不执行清场规定等要求的学生,监考人员不得向其分发试卷,应责令其退出考场。
第三十九条 考试时间开始时(以铃声为准),监考人员才可向学生下发试卷。发卷完毕后,应要求学生马上在试卷、答题纸上正确填写专业、班级、学号、姓名等。
第四十条 考试过程中,监考人员应密切注意考场情况,恪守职责,不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不擅自离开考场,不向学生解释题意,或暗示学生答题结果的对与错。
第四十一条 发现学生有违反考试规则的行为,监考人员应及时制止,对已构成考试作弊的学生,应当场认定,向学生本人宣布考试作弊并取消其考试资格,并立即与教务处考务管理人员联系。一旦认定学生作弊,应当场分别在考场记录、答题纸和考卷上予以注明。
第四十二条 监考人员应认真填写考场记录、缺考学生名单登记表等。在考试开始后30分钟时,教务处考务管理人员到考场收取缺考学生名单登记表。
第四十三条 考试时间结束(以铃声为准),监考人员应立即提示学生交卷,并当场进行清点份数,严防学生将考卷、答题纸等带出考场,考卷收齐完毕后,在发卷地点将考卷送交课程所在系(部)。
第四十四条 巡考人员应佩带标记,有权进入考场,检查考场情况、监考人员到位情况,以及履行监考职责情况,有责任向有关部门反映监考人员失职或违纪情况,并可会同监考人员及时处理考场发生的问题。
第四十五条 考查课程的考核工作,其监考人员职责应参照考试课程的规定执行。
第九章 阅卷评分与成绩管理
第四十六条 各门考试课程的阅卷评分工作由课程所在系(部)负责组织,应采取集体分题流水作业法评分。
第四十七条 评分应根据命题时确定的评分标准和标准答案,严格按学生卷面答题情况打分,不得随意加分或减分,力求评分准确,做到公正合理。
评分人与复核人均应在《阅卷工作情况表》的指定位置上签名,即实行“双签名制”。
第四十八条 课程学期总评成绩应包括平时成绩和期终考核成绩。平时成绩根据对学生平时作业、测验、课堂练习、学习态度及学习出勤等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原则上学期末考试成绩占百分之七十,平时成绩占百分之三十,如个别课程有特殊要求的,可事先报教务处批准。
除实践性教学环节课程,如军训、形势政策、社会调查、科研、学年模拟实习、学年论文、毕业实习、毕业论文采用五级制评分(优≥90分,良≥80分,中≥70分,及格≥60分)外,其余课程的学期总评成绩全部采用百分制评分。体育课考核成绩评定见《上海立信会计学院体育课程考核成绩评定规定》。
第四十九条 各门课程的任课教师应在第21周周二之前(每学期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此期限),将学生的学期总评成绩输入“网上成绩录入系统”,同时,将书面的“学生成绩登记表”送交所在系(部)。任课教师应对书面成绩登记表上的成绩与输入成绩系统的成绩的一致性负责。
第五十条 对因“取消考核资格”、“旷考”、“缺考”、“作弊”等而无成绩的学生,任课教师应予以注明,不得留有空格,成绩一律作零分记载。凡未例入“学生成绩登记表”的学生,考核成绩一律不予登记。任课教师应在每张“学生成绩登记表”上签名。若有改动之处,请划掉重写,不得用修正液或修正带,并在改动之处签名。“学生成绩登记表”不能用铅笔和圆珠笔填写。
第五十一条 各系(部)应在第21周周二前将各任课教师的原始“学生成绩登记表”收齐汇总,送教务处归档。
第十章 考卷归档管理
第五十二条 全院所有本、专科专业学生的全部课程的考卷必须按规定保存归档。考卷保存的期限原则上为四年。
第五十三条 考卷保存格式
采用书面考试形式的考卷必须保存在学院统一印制的试卷保管袋中。试卷袋内须存放的材料依次为:
1、本门课程的课程大纲(复印件)。如一门课程的考卷数量较多,需同时存放在若干个试卷袋时,课程大纲应存放在第一个保管袋中。(下同)
2、学生成绩登记表(教师原始稿复印件);
3、本门课程的课程小结(复印件);
4、标准答案;
5、评分标准;
6、《考试试卷阅卷工作情况表》;
7、考卷。考卷应按成绩单上学生的学号顺序排列。
采用计算机和计算机网络考试的课程,其试卷保管袋存放的材料依次为:
1、本门课程的课程大纲(复印件)。
2、学生成绩登记表(教师原始稿复印件);
3、本门课程的课程小结(复印件);
4、标准答案;
5、评分标准;
6、学生上机考试答题(答案)记录的数据光盘。
第五十四条 考卷保存规范
1、考卷保存袋上要求填写的信息必须用钢笔或水笔填写,字迹清楚;
2、考卷的装袋工作,应由课程的任课教师完成。考卷保管工作,应由各系(部)指派专人负责,由试卷保管者对全部的考卷进行保管登记,每学期形成《考卷保管目录》。《考卷保管目录》中,至少应包含开课部门、任课教师姓名、职称、课程名称、授课对象、考卷份数、考卷袋数、课程学时数等。
第十一章 考核违纪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五十五条 学生考试作弊和违纪行为的认定与处罚
1、学生考试作弊行为应按下表对应方式认定及处罚:
|
考试作弊行为
|
处罚方式
|
|
偷窃考卷者及为偷窃考卷者提供方便
|
开除学籍
|
|
在考试时间内通过非本人知识能力的任何手段获得试卷答案
|
留校察看一年
|
|
夹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书本、纸张
|
留校察看一年
|
|
在考试过程中相互交谈
|
留校察看一年
|
|
互换试卷
|
留校察看一年
|
|
窥视他人试卷
|
留校察看一年
|
|
请他人代考
|
开除学籍
|
|
替他人代考
|
开除学籍
|
|
传递或接收纸条
|
记过直至留校察看一年
|
|
为他人窥视试卷提供方便者
|
严重警告直至记过
|
2、学生考试违纪行为应按下表对应方式认定及处罚:
|
考试违纪行为
|
处罚方式
|
|
携带快译通、文曲星等储存性能较强的计算器
|
警告
|
|
擅自携带试卷离开考场
|
严重警告直至记过
|
|
使用手机、呼机
|
严重警告直至记过
|
|
考试后以央求、送礼、请客、威胁等手段要求老师提分、加分等
|
记过
|
|
考试后以央求、送礼、请客、威胁等手段要求老师隐瞒违纪作弊事实或找关系说情,干扰查证处理工作的
|
记过直至留校察看一年
|
3、考试中违纪行为由任课教师或监考人员当场认定,并提供书面的情况说明。
4、本校学生在校外替他人考试,由考试的组织者认定后,按替他人考试的作弊行为处罚。
5、由学校组织的社会考试(如CET、PET以及计算机考试等),学生被考试成绩评定机构认定有违纪行为的,参照上述1、2、的相关情况执行。
6、对于考场上的作弊和违纪行为应该当场认定;考后不再认定;有特殊情况时,若考后掌握确凿人证、物证,由教务处组织有关人员及时认定。
7、所有作弊者,第一次作弊,其作弊课程不得学分,任课教师应在 “学生成绩登记表”中成绩以零分记,并注明“作弊”字样。在毕业前对作弊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补考或者重修成绩最高按60分登记。在校期间作弊次数达两次者开除学籍。
第五十六条 对命题教师、监考人员及试卷保管人员的考务违纪行为认定与处罚,按《上海立信会计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规定》(立信教(2004)111号)执行。
第五十七条 在事实清楚的情况下,对作弊和违纪人员的处理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五十八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上海立信会计学院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