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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立信会计学院教学委员会章程
立信办(2003)82号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院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和加强素质教育,特设立院教学委员会。
第二条
院教学委员会是在校长领导下,对全院教学工作进行审议、评议和咨询的机构;主要任务是按照学院为上海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培养更多能主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厚基础、宽口径、重应用”,具有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适应性强的高级专门人才的总体要求,在学院教育教学的改革、建设等方面开展相关工作。
二、组织机构
第三条
教学委员会的组成
1.由学院有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及系部主管教学的副主任组成;
2.委员中设主任委员一名,设副主任委员若干名;
3.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4.委员会设秘书1名,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处理委员会日常事务。
三、委
员
第四条
委员任职条件
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拥护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2.教学工作认真负责,有较丰富的教学经验,教书育人成绩显著,作风正派;
3.一般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硕士学位。
第五条
委员的产生
由各系部推荐符合任职条件的人选1名,由分管教学院长提出有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人选,对以上人选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经院党委组织部和校人事处审核,提交院党委会审定。
第六条
委员任职期限
每届委员任期三年,委员在职期间,如因工作调离、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者,经学院确认,可视为离职并增补新委员。增补新委员按委员产生程序办理。
四、主要任务与工作方式
第七条
主要职责任务
1.对学院教学工作的改进、改革等提出指导性、可行性的建议,对学院教学工作纲要、规划、计划提出咨询意见。
2.审议教学规章、教学计划等。
3.审议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和教材建设规划,评价教材质量。
4.负责全院教学指导工作。
5.负责全院性教学(课程)评估、教学评奖工作。
6.负责院级教育教学研究项目的立项、审核及有关院级项目的鉴定、验收。
7.开展专题调研。
第八条
工作方式
1.每学期召开全委会3~5次,确定学期、学年工作计划,审议、评议有关教学工作。在全委会休会期间,由委员会主任召集有关委员开展专项工作。
2.教学评奖、评估、项目立项以及验收等,委员会均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投票表决必须有2/3以上委员参加;委员为被表决当事人时需回避),得票数超过应到人数的1/2有效,投票操作细则可在投票前按有关要求制定。
五、附
则
第九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上海立信会计学院
二○○三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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