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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立信会计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规定

立信教(2004)111号

为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保证教学管理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严肃性,预防教学工作中各种事故的发生并使各类教学事故能得到及时、有效、妥善的处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由于教师、管理人员、其他工作人员及有关部门的直接或间接责任导致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的事件,均属于教学事故。本办法界定的教学事故分为6类,即A—课堂、B—作业、C—考试、D—成绩、E—管理、F—教材。根据事故性质和所造成的影响程度由重到轻分为三个级别:一级(重大),二级(较大),三级(一般)。

第二条  教学事故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1、教学事故发生后,学院教务处应向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发出《教学事故责任通知单》;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在收到《教学事故责任通知单》后的一周内,对所发生的教学事故进行查实,根据本规定的相关条款提出书面的处理意见报送学院教务处;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的处理意见中要明确教学事故的等级和明确列出责任人(一人或多人)名单,不得以集体名义代替。

2、发生教学事故后,对故意隐瞒不报或不提出处理意见的部门负责人,一经查实,一并列为事故责任人。

3、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的处理意见中,事故等级确定为二级教学事故或三级教学事故的,由教务处审核;事故等级确定为一级教学事故的,由教务处将该处理意见先提交学院教学委员会审议后,报院长办公会议审核。

4、各等级教学事故的处理意见审议通过后,由教务处立即向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和学院人事处发出《教学事故认定书》,学院人事处根据有关规定向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及其它相关部门发出《教学事故处理决定》,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应在三日内将事故处理结果告知事故责任人本人。

第三条  教学事故警告程序。

在教学事故认定过程中,除影响较大、造成严重后果的教学事故责任人外,对一贯教学工作认真、教学效果好的教师,第一次出现教学事故时发书面通知,不予以处理。再一次出现教学事故时,对其启动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程序。

第四条  教学事故处理办法。

1、教学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负责人接《教学事故责任通知单》两周内,应给予责任人不同范围内的批评,教育当事人的同时教育其他教职员工。

三级教学事故,部门内批评教育;

二级教学事故,部门内通报批评;

一级教学事故,全院通报批评。

2、教学事故责任人在先进评选、年终考核时,责任人所在部门应严格参照下列规定执行:

第一、教学事故责任人不能参加当年的先进评选;

第二、教学事故责任人当年年终考核:三级教学事故责任人,不得评“优”;二级教学事故责任人,不得评“优”、“称职”;一级教学事故责任人,应为“不称职”。

3、对一级教学事故责任人在下一轮职务晋升时实行一票否决制。

4、对影响较大、造成严重后果的一级教学事故责任人,可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

5、教学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应根据责任人平时表现及对事故的认识情况,扣发其一定比例的业绩奖励金。

6、事故处理过程产生的材料、决定,归整后应一式两份,一份交报教务处,另一份交报人事处,由人事处核准实施,并作为考核、聘任、晋升等工作的有效依据。

第五条  附则。

1、本规定未列出的其他教学事故,学院教学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参照本规定作相应的认定。

2、若事故责任人对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有异议,可在接到《教学事故责任通知单》一周内向学院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3、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学院教务处。

附:《教学事故分类与级别》

                                                      上海立信会计学院

 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