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大学生医疗保健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7-10-26 15:04:13 来源: 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
  索 引 号:G02302150600-2017-001   文   号: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2017-10-26   公开时限:长期公开   公开范围:面向社会
  责任部门: 后勤管理处   发布机构: 后勤管理处

 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

大学生医疗保健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传染病防治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残疾人教育条例》、《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普通高校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进一步加强学生常见病防治工作管理的通知》、《关于完善本市高等院校学生医疗保障制度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以及《关于将本市大学生纳入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的有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册本科、高职高专学生以及非在职研究生。

第二章 健康体检

第三条 学校按有关规定对入校新生进行常规健康体检,并对每生建立健康体检档案。

第四条 新生入学体检在所在校区进行。入学三个月为有效复查期限,体检时效内所涉及的录取、学籍管理的异常健康情况,校医疗机构必须如实上报教务处和有关部门。

第五条 入学体检中发现的急、慢性疾病,因治疗或病休而在六周内不能达到健康标准者,校医疗机构将疾病诊断及建议提交教务处,由教务处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并予以备案。

第六条 入学三个月内,发现患者有无法完成学业的疾病或影响正常生活的重症疾病,校医疗机构将体检情况及处理和建议向教务处提交,由教务处根据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 对体检结论有争议的,由校医疗机构指定上级医院进行复核。复核的诊断结论及医疗建议,由校医疗机构负责人签名,以书面形式提交教务处有关部门处理并备案。

第八条 学生入学后,对每位学生建立在校个人健康档案,真实的记录学生在校期间的健康状况、重大疾病,因病休学、复学情况,体检资料、医疗费用支出等内容。学生毕业时,健康体检表按规定交至学生处档案室,归入学生档案。  

第三章 慢性病、因病休学及复学管理

第九条 此处所指慢性病是曾经患有而目前痊愈或稳定者,或是先天性疾病目前功能状况能胜任学习,并经二级及以上医保定点医院证明无需治疗者;先天性或意外伤残能自理生活者。

第十条 对于入学前患有而高考体检不能查出的各类慢性病,学生应如实填写健康调查表并如实报告。根据学生提供的健康情况,经核实后,学校可在日常生活及慢性病管理中提供生活及医疗服务。否则,在整个教学活动中发生的与此相关的伤害或损害或疾病本身的加剧与恶化,学校不承担任何相关责任。

第十一条 有肢体残疾、慢性缺陷、各类慢性疾病不宜过于剧烈活动者,由本人申请,经校医疗机构诊断核实后,提交教务处、体育与健康学院备案,根据具体情况在体育课、军训期间分别按体育保健课或军训减少训练量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校医疗机构受理学生因病而提出的保留学籍、休学及病愈后的复学手续。办理上述手续,必须持有二级及以上医保定点医院或学校定点医院的疾病证明,再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校医疗机构审核,提出意见方才有效。

第十三条 心理性、精神性疾病必须出具市或区()心理咨询中心或精神卫生中心诊断证明。精神性疾病治愈或稳定后,申请复学时,应提供市或区()精神卫生中心可以进行学习的诊断意见,经校医疗机构审核备案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第四章 病假管理

第十四条 学生病假应由接诊医生根据病情按规定开出病假单,不得强行索取或先休后补。

第十五条 学生到校医疗机构办理转病假手续,应提供本市医保定点医院开具的病假证明、病史资料或出院小结,经医生核转为本校病假单方能有效。

第五章 普通门急诊医疗保障及就医管理

第十六条 学生普通门诊应在校医疗机构就诊,凭本人校园卡免费挂号,并携带自管病历卡就诊。

第十七条 门诊用药应由医生根据病情开处方,一般用量不超过三日,慢性病可为一至二周。学生就医不得指定药物强求医生开处方,不得无理取闹,漫骂医生,扰乱医疗秩序。

第十八条 学生在校医疗机构就诊,经医生诊治认为需要转院的,由接诊医生开具转诊单,在有效期内至学校定点医院就诊。

第十九条 学生因病等休学期间居住在本市的,普通门诊应在校医疗机构就诊、转诊;居住在外省市,由院系辅导员向校医疗机构申报,经同意可在当地医保定点医院门诊医疗。

第二十条 学生在本市或外省市患急诊范围内的疾病,可直接到学校定点医院或就近医保定点医院就诊。

第二十一条 以下属于急诊疾病范围:

(一)发热;

(二)急性腹痛、剧烈呕吐、严重腹泻、急性肾绞痛;

(三)各种原因的休克、昏迷、癫痫发作;

(四)严重喘息、呼吸困难;

(五)急性胸痛、严重心律失常;

(六)各种原因所致急性出血;

(七)急性食物或药物中毒;

(八)脑外伤、骨折、脱位、撕裂、灼伤、或其他急性外伤;

(九)五官及呼吸道、食道异物;

(十)急性传染病等。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校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除个人每次自负10%(直接从校园卡中扣除),其余部分由学校承担。

第二十三条 学生经校医疗机构转诊在本市定点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在本市或外省市因急诊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因病等休学期间在外省市发生的普通门急诊医疗费用,先由本人垫付,后凭转诊单(急诊例外)、学生证或校园卡、医疗费收据、病历卡和相关资料到所在校区医疗机构办理审核,由校财务处报销并统一发放至学生银行卡内。

第二十四条 普通门诊未经转诊而发生的医疗费用,一律由学生个人负担。

第六章 住院医疗保障及就医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生住院包括门急诊住院及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学生在本市住院实行学校定点医院医疗(急诊住院除外)。住院应凭入院通知书、学生证、身份证到校医疗机构开具大学生住院结算凭证。学生住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属于居民医保基金支付的,由定点医院记账结算,其余医疗费用由定点医院向学生本人收取。

第二十六条 学生住院结算凭证仅供一次住院使用,学生应自住院结算凭证签发之日起7天内至相关医院办理手续,逾期原结算凭证作废,需重新开具新的结算凭证时,须将原结算凭证交回校医疗机构。

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外省市发生急诊住院,或因病等休学期间需要在外省市住院医疗时,应到所在地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本人先行垫付后,在出院或治疗后6个月内,身份证及学生证复印件、出院小结、病史资料、医疗费收据原件及明细账单等交到校医疗机构,有专人至区医保中心办理零星报销。

第七章 大病医疗保障及就医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生大病包括重症尿毒症、恶性肿瘤、部分精神病(精神分裂症、中度和重度抑郁症、躁狂症、强迫症、精神发育迟缓伴发精神障碍、癫痫伴发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病)以及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等。

第二十九条 学生大病住院应凭住院通知书、学生证、身份证到校医疗机构开具住院结算凭证。大病住院医疗待遇与本市居民医保中小学生待遇接轨。

第三十条 学生经校医疗机构转诊在本市医院发生的门诊大病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就诊结束后凭转诊单、学生证、医疗费收据、门诊病历等有关资料到校医疗机构办理审核,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学校按照普通门急诊待遇报销,其余部分由居民大病保险资金报销。

第八章 医疗保障管理机构

第三十一条学校设有医疗保障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学生医疗管理等各项工作。办公地点分别在松江校区门诊部、浦东校区和徐汇校区医务室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学生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纳入本市居民医保。学生参加居民医保必须个人缴费,缴费标准按照居民医保中小学生标准执行。

第三十三条 享受医疗保障的学生应诚实守信,严格执行各项管理规定违反者按学校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学校医疗保障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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