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7-10-03 09:51:44 来源: 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
  索 引 号:G02302010402-2017-213   文   号:立信会计金融资〔2017〕6号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2017-10-26   公开时限:长期公开   公开范围:面向社会
  责任部门: 校长办公室   发布机构: 校长办公室
 

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工作,维护学校利益,根据《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沪财教〔201627号)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系统事业单位资产出租出借管理细则》(沪教委国资〔201431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国有资产,主要是指学校占有(包括承租)、各单位(部门)具体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及构筑物、土地、车辆、设备、设施等。具体包括学校在教学、科研、管理用的教室、实验(实训)室、多媒体教室、计算机房、语音室、报告厅、运动场馆、行政办公场所、仪器设备、车辆、房屋及构筑物、公共场地、其他临时性用房等资产。

第三条 国有资产原则上不予出租出借,如有特殊需要出租出借的,必须在确保完成正常的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且不影响校园治安和消防安全以及学院精神文明建设的前提下,通过规范的审批程序,方可进行。其中国有资产出租是指学校在前述前提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规定,经批准以有偿方式将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按照合同约定让渡给公民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的行为;国有资产出借是指学校在前述前提下,经批准将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让渡给其他行政事业单位使用的行为。

第四条 出租、出借的主要类型

(一)将用于教学、科研、办公、生活的教室、实验(实训)室、温室大棚、计算机房、行政办公场所及生活附属用房和经营性房屋等对外出租、出借;

(二)将体育馆、运动场等公共场所对外出租、出借;

(三)将教学实验仪器设备、办公设备、后勤生活设备、文艺体育设施等出租、出借;

(四)短期或不定期将学院的场地出租、出借给校企合作方、外单位或个人从事生产、销售、展示等经营性活动;

(五)将学校建筑物的内外平面及空间的使用权对外出租、出借;

(六)学校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五条 国有资产的出租、出借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和学院相关文件规定,应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投资回报、风险控制、跟踪管理和注重绩效的原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宗旨,充分体现市场化定价,严格可行性论证和监管审批,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六条 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管理部门,对国有资产的出租、出借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法规,制定学院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组织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可行性论证,并对出租、出借进行审核;组织重大出租、出借项目的招标、谈判等工作;

(三)负责对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情况进行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上报工作;

(四)负责承租(借)方的选择,考察承租(借)方的资信,代表学校洽谈和签订租(借)合同;

(五)负责出租、出借资产的日常管理,履行租(借)合同的义务,保证承租(借)期限内出租出借资产的完好和安全使用;

(六)负责资产出租出借收益的收缴;

(七)负责出租出借资产的回收或置换;

(八)负责维护租(借)合同的权利,收集承租(借)方违约证据,追索承租(借)方违约责任;

(九)负责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各类文件、协议、合同等资料的收集和归档工作;

(十)负责在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信息的维护,建立资产出租、出借单证、账册、卡片、资产收益明细账以及各类统计报表。

第七条 学校财务处负责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益的财务核算;审计处负责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行为的审计监督;学校保卫处负责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行为的安全保障及配合资产管理处对违规行为进行检查治理。

第八条 学校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短期租借应以一个月以内(含一个月)、一次性使用为宜。长期租借为在一个月以上,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出租、出借期限内,如因不可抗拒因素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合同终止执行。除法定免责情形外,是否赔偿应在合同中予以明确约定。

第九条 学校各单位、部门原则上不能将其管理或使用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确需出租、出借的,应按下列程序及要求办理报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出租、出借。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申请:学校各单位、部门拟将管理或使用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应提交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申请报告以及相关材料,填写《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审批表》报资产管理处受理。

(二)审核:资产管理处对申请报告进行认真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对于出租、出借在一个月以内的,报请分管校领导审批,并上报市教委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备案;对于出租、出借在一个月以上的,报请国有资产管理及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并上报市教委审核后报市财政审批。对于规模比较大、运转周期长、社会影响广、经费数额多的项目,须报校长办公会审议批准,并上报市教委审核后报市财政审批。

(三)经批准后,资产管理处通过市场调查、询价确定租(借)金或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租(借)金进行评估,租金价格原则上不得低于评估的公允价格,房屋及构筑物出租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公开招租的形式选择承租人,招租公告公布期限不少于10个工作日,资产管理处应按成交价格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协议)。

(四)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合同原则上需使用学校统一制订的格式合同,合同(协议)中应有租赁期限、资产使用范围、租金、租金交付时限、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条款;国有资产出借也应办理相关借用手续,注明归还时间,并做好相关记载。

(五)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过程中形成的各类资料(如招租过程记录、出租面积、出租金额、出借手续等)应及时报学校财务处、审计处、监察处备案,按年度归档至档案馆。

第十条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时,租金应充分体现市场化定价,保证出租出借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资产出租出借收益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期间,所有运行费,如水电费、网络通信费、物管费等其他费用应单独收取。其中,高耗能项目还需要学校后勤处批准备案并核定能源计量办法和收费方式。

第十二条 资产管理处必须严格按照合同(协议)约定加强对资产租借行为的管理,资产租借合同(协议)一旦终止或变更,承租(借)单位应及时向学校资产管理处报告。严禁承租(借)单位在承租(借)期限内对外转租(借)或破坏国有资产行为,一经查实,承租(借)方应负经济赔偿责任,违法法律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经学校批准合同生效后,国有资产租借活动受学校保护,学校的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无理刁难。

第十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必须及时上缴学校财务处,按收支两条线的原则管理。承租(借)单位须先缴费后方可使用,必要时可暂收押金。

第十五条 资产管理处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学校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进行定期检查。如未经批准擅自将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者,一经查实将收回全部所得,并追究相关单位、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行政责任,违法者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接受学校监察处、审计处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因管理不善、违规、失职、渎职造成资产在出租、出借过程中发生损失的,应负经济赔偿责任,违法法律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出租、出借的,应进行清理。对租(借)期尚未届满的,可维持原租(借)约至租(借)期满,但应补办学校资产出租出借申报审批手续,并将租(借)合同(协议)提交资产管理处;原租(借)约履行结束后,一律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如与《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以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的要求相违背的,以上述法律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审批表

2.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审批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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