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校园治安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良好的校园治安秩序,保证教学、科研和行政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的若干规定》、国务院《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是我校为维护校园治安秩序、执行国家有关法规而制定的具体实施细则,所有进入学校的人员都应自觉遵守。凡维护校园治安秩序有功者应给予表扬和奖励;凡违反本规定的应受到批评教育和处理,或同时通知其所在部门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
第三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公私财产,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法规构成违法犯罪的,交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尚不够刑事和治安处罚的,应该予以校内处理的,依照本规定予以违规处理。
第四条 校保卫部门对违反校园治安管理规定者,坚持教育与处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对于因民事纠纷引起的侵害他人人身或财产安全的行为,情节轻微的,保卫部门实行以调解为主的处理。
第二章 违规处理的种类和适用原则
第六条 违反校园治安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理分为下列三种:
(一)校园违规警告;
(二)建议校行政处分;
(三)责令离校。
第七条 建议校行政处分的处理办法仅适用于对校内师生员工违反校园治安管理的行为;校园违纪警告的处理办法,除了对校内师生员工适用外,对外聘人员、外来施工单位、外来租赁单位均适用;责令离校仅适用于校外人员在我校违反校园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八条 对通过非法行为所得的财物和查获的违禁品,将依照有关规定退回原物主或者予以暂管。对在违法事件中使用的作案工具、伤人器械等,将依照规定移交公安或司法部门。
第九条 对违反校园治安管理造成的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由违反校园治安管理规定者赔偿损失或者负担医疗费用;如果违反校园治安管理规定者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本人无力赔偿或者负担的,由监护人依法负责赔偿或者负担。
第十条 醉酒者违反校园治安管理规定的,应予处理。醉酒者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害或者对他人的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将其约束到酒醒。
第三章 违反校园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一条 一切进入本校的人员,必须遵守我校门卫制度,遵守校园公共秩序,服从管理人员的指挥。凡有下列扰乱校园公共秩序行为的,予以违规处理:
(一)影响院、部、处、室等部门的正常教学、工作秩序,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影响食堂、礼堂、卖品部、体育馆、娱乐场所或者其它公共场所正常秩序的;
(三)不遵守门卫制度,不配合门卫工作人员履行登记手续,采用不正当手段进入校园的;
(四)不听保卫工作人员劝阻、阻碍保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的;
(五)在校园内打架或者起哄闹事的;
(六)举办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演讲等活动的,冲击、围堵学校教学和工作场所的;
(七)在校园内不按规定乱贴告示、海报、广告、启事以及其它宣传品,破坏校园环境的;
(八)未经批准在校园河道内游泳、划船、捕鱼、垂钓、放航船模的;
(九)在校园内制造噪音,影响学校正常教学和工作生活的。
第十二条 所有人员都应自觉遵守社会公德,维护学校的公共安全。凡有下列损害公共安全行为的,予以校园违规处理:
(一)携带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者其它管制刀具进入校园的;
(二)经营旅馆、饭店、娱乐场或者其他供群众聚集的场所,违反安全规定,经保卫部门通知不加改正的;
(三)未经主管部门批准,组织他人集会或者举办文化、娱乐、体育、展览等群众性活动,或者举办活动缺乏安全措施,经保卫部门通知整改,但仍不纠正的;
(四)在校园的主要通道上,挖掘坑穴,放置障碍物,损毁、移动指示标志,可能影响行人或交通安全的;
(五)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标志、防围的,或者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标志、防围的。
第十三条 所有人员在校内都应举止文明,礼貌谦让。凡发生殴打他人,未造成伤害的,予以违规处理。
第十四条 所有人员都应保护学校公私财产安全,爱护校园设施,维护校园优美环境。凡有下列损害公私财物行为的,予以违规处理:
(一)偷窃、骗取、抢夺少量公私财物的;
(二)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
(三)在教学楼、综合楼、图书馆、宿舍、餐厅等室内场地踢足球、打篮球、排球的,在墙上乱涂乱画的;
(四)违反规定,破坏草坪、花卉、树木的。
第十五条 妨碍校园管理秩序,有下列行为者,予以违规处理:
(一)故意损坏或者擅自移动各种安全标牌、标志者;
(二)在校园内举止不文明,男女之间猥狎或有猥亵行为者;
(三)有盯梢妇女或用流氓语言挑逗、侮辱妇女以及涂写黄色字画等流氓行为,情节轻微,尚能认识错误,并有悔改表现者;
(四)外来暂住人口不按规定办理居住证、暂住证者;
(五)违反学生公寓有关管理规定,私自留宿外来人员者、异性混宿者;
(六)在校园内不按规定停放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者;
(七)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在校园内推销、摆摊、堆物或者有其他妨碍交通、影响校容和校园秩序的;
(八)违反规定,在校园内使用音响器材,音量过大,影响周围师生员工正常工作、学习、休息,不听制止的。
第十六条 校园内严禁下列行为:
(一)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
(二)传播淫书、淫画、淫秽录像或者其他淫秽物品;
(三)传播、张贴法轮功等邪教组织的传单、标语等各类宣传品;
(四)吸毒或贩卖毒品;
(五)各种非法集会。
有上述行为之一的,予以违规处理;构成违法犯罪的,送交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违反《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校园治安管理规定》,影响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和后果轻重,予以违规处理。
第四章 处理执行
第十八条 对违反校园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由校保卫处负责调查并作出处理。
第十九条 受违规处理的人员,应当场纠正其违反校园治安管理的行为,并在保卫人员出具的违规警告通知书上签字。
第二十条 建议校行政处分的,校保卫处应做好调查材料,并书面通知相关的职能部门。职能部门在收到行政处分建议书后,应在二周内对该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以配合保卫部门共同做好校园治安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校园治安管理的人员责令离校或者处以校园违规警告,被处理人没有异议的,可以由保卫人员当场处理和执行。
第二十二条 保卫部门没收的财物全部上交校部。属偷窃、骗取的,除违禁品外,查明原物主的,依法退还原物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学校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