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研究生纪律处分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
发布时间:2017-08-29 09:24:06 来源: 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
  索 引 号:G02302010402-2017-197   文   号:立信会计金融研〔2017〕6号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2017-10-26   公开时限:长期公开   公开范围:面向社会
  责任部门: 校长办公室   发布机构: 校长办公室
 

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

研究生纪律处分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加强校风建设,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按照国家政策和规定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违反法律法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学校纪律,需给予纪律处分者,依照本办法给予纪律处分。情节轻微者,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通报批评。

第四条 研究生在校外参加实习、实践、挂职、交流等活动期间发生违纪行为,参照本办法予以处理。

第五条 学校给予研究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原则,与研究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六条 研究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享有申诉权。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与运用

第七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研究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主动交待本人的违纪问题并及时改正的;

(三)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四)积极协助有关部门查处问题的;

(五)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从重或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一)违犯本办法第三章两条或者两款以上的;

(二)违纪后无悔改表现或者无理纠缠的;

(三)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恫吓、打击报复的;

(四)违纪后组织串供、订立攻守同盟、伪造、销毁、隐匿证据、隐瞒真相、诬陷他人,隐瞒重要情节或伪造情节,或有其他干扰、妨碍调查行为的;

(五)有意包庇其它违纪行为的;

(六)组织或者策划违纪行为的;

(七)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八)胁迫、诱骗或教唆他人违纪的;

(九)在校学习期间第二次违纪应受处分的。

第十条 留校察看处分一般以一年为期。

(一)受留校察看处分的研究生,察看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的,经本人申请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进步显著的,经本人申请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在留校察看期间又有违纪行为应给予纪律处分的,直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毕业班研究生应当受留校察看处分者,一般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特殊情况必须给予留校察看者,可酌情减期。

(三)受留校察看处分的研究生原则上不得申请休学,未解除留校察看期的研究生不予毕业。

第十一条 研究生违纪行为造成他人经济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应当由违纪者赔偿经济损失并负担医疗费用。

第三章 违纪行为与处分

第十二条 有违反宪法和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言论和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因触犯国家法律、法令、法规而受到司法或者公安部门处罚者,视不同情况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构成刑事犯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未构成刑事犯罪者,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因同一违法违规行为而受到司法或者公安部门两项以上处罚者,依最重处罚结果进行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扰乱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破坏学校稳定和社会稳定,有下列行为者,视情节分别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侮辱和诽谤他人,造成一定影响和后果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二)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书写、张贴、散发非法宣传品,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四)组织或者带头参加各种非法集会、游行和示威活动,造成一定影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五)组织或者带头罢课、罢餐、静坐,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六)利用各种媒介出版、复制或者传播非法刊物、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并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七)组建或者参加非法组织或者邪教组织,经教育,能够改正或转化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拒不改正或者拒绝教育,坚持错误立场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八)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和现代通讯工具等各种媒介或以其它方式实施下列行为者,视情节分别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未经批准,擅自开设代理服务器或者盗用他人公共信息网络上网账号、密码上网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二)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发恶意攻击信息、信息垃圾、谣言、虚假信息,或者侵犯他人荣誉,或者冒用他人名义发布恶意信息者,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三)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以及商业秘密或者侵犯他人隐私者,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四)盗窃、挪用电子货币者,或者借助网络实施诈骗者,或者通过电子商务实施诈骗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五)故意登录非法网站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建立、制作、维护非法网站或者为其提供支持者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六)诋毁、损害国家机关和学校声(信)誉以及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声(信)誉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七)宣扬邪教、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吸毒、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从事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活动者,视情节分别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者,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或者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者,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二)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破坏计算机软件或者硬件者,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三)盗用他人IP地址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盗用服务器IP地址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蓄意攻击或者扫描服务器及各种网络设备者,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七条 盗窃、诈骗、勒索、抢夺、抢劫、纵火者,除追回赃款、赃物,赔偿损失外,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盗窃、诈骗者:

1.价值在200元以下,给予警告处分;

2.价值在200元以上800元以下,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3.价值800元以上,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4.经保卫或者公安部门确认盗窃或者诈骗未遂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5.作案二次以上,情节恶劣,并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未直接作案,但为作案提供消息、工具或者知情不举,进行掩盖,提供伪证,参与窝赃、销赃、分赃等活动者,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三)因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造成火灾等安全事故或者纵火造成一定后果者,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四)勒索、抢夺、抢劫他人财物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损坏财物价值在200元以下,给予警告处分;

(二)损坏财物价值在200元以上,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第十九条 打架、群殴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者,视行为和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打架者:

1.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伤及他人者,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2.持械打人,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3.打群架为首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4.先动手打人者加重一级处分;

(二)伪证、毁证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三)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事态扩大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四)为他人打架提供工具未造成伤害后果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伤害后果者,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五)策划、挑拨、教唆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条 在日常交往中,行为不检点、有损害研究生形象、学校荣誉或者国格行为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一条 一学期内无故旷课或者擅自离校,经教育仍坚持错误,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旷课达15学时或者擅自离校达3天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达25学时或者擅自离校达5天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达35学时或者擅自离校达7天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达50学时以下或者擅自离校超过7天但在10天以下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旷课达50学时以上或者擅自离校达10天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旷课或者擅自离校旷课学时数按实际授课学时计算,擅自离校每24小时计为1天(不包括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七)一学期旷课学时达到所修课程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者,除按14条款给予处分外,取消该门课程的考试资格;

(八)迟到、早退每3次折合为旷课1学时;多次旷课,累计计算旷课学时。请假逾期未归者,自逾期之日起计算旷课时间。

第二十二条 在考核中违反考场纪律或者作弊者,视情节分别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违反考场纪律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二)作弊者,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三)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对伪造、涂改、冒领、盗用、转让各种证件或证明文件者,视情节和行为分别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伪造、涂改、冒领、盗用研究生证、校园卡等各种证件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伪造各类有价证券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转借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者,视情况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违反学校公费医疗规定,在医疗方面弄虚作假(如修改处方、药方,开假报销单、假证明等),情节严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为达到出国、求职、升学、获奖等目的,伪造导师签名寄发推荐信,私刻公章,涂改或伪造成绩单、获奖证书、证明文件、毕业证、学位证等证件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弄虚作假,谎报家庭经济状况,骗领奖助学金或困难补助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违反住宿管理规定,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分别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未经允许擅入异性宿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学习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二)违章使用电器、灶具,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三)未经允许不在研究生宿舍住宿、经常夜不归宿或者无正当理由经常晚归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四)拒绝管理,或者妨碍管理人员履行职责者,给予警告处分;刁难、谩骂或者殴打管理人员,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五)擅自留宿外来人员,经劝告或者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因留宿外来人员导致宿舍损失或者引起纠纷者,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五条 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者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对其他违犯校纪者,视行为和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酗酒、寻衅滋事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二)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三)私自将校外人员带进学校影响学校正常秩序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四)隐匿、毁弃、冒领或者私拆他人邮件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五)写恐吓信、打骚扰电话或者用其他方法威胁他人安全或者干扰他人正常的学习、生活、工作秩序或环境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吸毒或唆使他人吸毒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参与非法制造、买卖、传播毒品或其他禁用药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违反图书馆管理规定,偷窃或故意撕毁、损坏馆藏图书、报刊者,除按规定予以赔偿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未经许可恶意下载电子资源,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因此侵犯版权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扰乱课堂教学、考试和学校管理等秩序,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辱骂、殴打教师及学校工作人员,给正常课堂教学、考试和学校管理等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九)破坏环境卫生,损坏公物,扰乱学校公共场所正常秩序的,视其行为和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但有必要给予处分的,可根据处分管理程序,参照本办法中相近条款给予处分。

第四章 处分的决定、申诉与解除

第二十八条 对研究生的处分,处理时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二十九条 违纪行为的处理权限

(一)给予研究生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二级培养单位提出处理建议,报研究生处审批实施;

(二)给予研究生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二级培养单位提出处理建议,经研究生处审核后,报分管校长审批实施;

(三)给予研究生开除学籍处分,由二级培养单位提出处理建议,经研究生处审核后,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四)二级培养单位应严格根据本办法提出处分建议。量度不当或未按规定处理时,研究生处可要求二级培养单位重新研究;

(五)在特殊情况下,学校可对违纪者直接做出处分决定。

第三十条 违纪行为的处理程序

(一)研究生违纪行为发生以后,由所在二级培养单位及时进行调查取证,在调查取证时必须两人以上参与进行;

(二)二级培养单位在调查研究生违纪事件中如有困难,可提请保卫处或其他有关部门协助调查。案情复杂或性质严重的研究生违纪事件,由保卫处负责调查,必要时可由保卫处约请公安机关予以协助;

(三)保卫处、研究生宿舍管理部门、图书馆、后勤等单位在其管辖范围内发现研究生违纪行为,应及时调查清楚,提出处理建议,连同有关调查材料一并转送违纪研究生所在培养单位;二级培养单位应在收到相关材料10个工作日内依据本办法相关条款提出处理建议,与调查材料一并提交研究生处;

(四)研究生处对二级培养单位提出的处理建议进行审核,并根据相应处理权限,提出拟处理意见;

(五)学校在对研究生作出处分之前,告知研究生作出处分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研究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研究生的陈述和申辩;

(六)对违纪研究生的处分,应在收到违纪材料的1个月内做出。进入公安、检察院、法院等司法程序的案件,在公安、司法等部门的处罚决定下达后的1个月内做出。

第三十一条 处分决定书

(一)对研究生作出处分,由学校出具处分决定书;

(二)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研究生的基本信息;

2.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3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4.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5.其他必要内容。   

第三十二条 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由二级培养单位直接送达研究生本人,研究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三十三条 违纪处分的申诉

研究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按照《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实施办法》提出申诉。

第三十四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研究生的处分设置如下期限:

(一)警告,6个月;

(二)严重警告,8个月;

(三)记过,10个月;

(四)留校察看,12个月;

(五)以上处分期限,自处分决定书下达之日算起。

第三十五条 处分的解除

(一)受到除开除学籍以外处分的研究生,可在处分到期前15个工作日内,向二级培养单位提出解除处分的书面申请;

(二)二级培养单位在接到申请后核实受处分的研究生处分期间表现,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写实性鉴定材料及处理意见,上报研究生处;

(三)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解除,经研究生处核准后实施;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解除,经研究生处审核后,报分管校长审批实施;

(四)处分解除的时间以处分到期之日为准;

(五)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书面解除处分申请者,不再受理其解除处分申请。

第三十六条 解除处分决定书

(一)对研究生作出解除处分,由学校出具解除处分决定书;

(二)解除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研究生的基本信息;

2.研究生所受处分的原因、处分种类及处分期限;

3.研究生处分期间的表现;

4.解除处分的决定;

5.其他必要内容。   

第三十七条 对研究生的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三十八条 被开除学籍的研究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研究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违纪研究生违反校内其他管理规定的,参照本办法给予处理。

第四十条 本办法中的“以上”、“以内”均包含本数在内,“以下”均不包含本数在内。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研究生纪律处分管理办法》(立信会计金融研〔20167号)同时废止。

沪ICP备09005481号-4 CopyRight ©2015-2016 版权所有 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
访问量统计: 次 技术支持 上海时光基业软件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