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控烟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06-17 12:50:28 来源: 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
  索 引 号:G02302010402-2017-121   文   号:立信会计金融后〔2017〕3号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2017-06-26   公开时限:长期公开   公开范围:面向社会
  责任部门: 校长办公室   发布机构: 校长办公室
 

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控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倡社会公德,保障师生健康,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以及上海市健康促进委员会的相关会议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进入校园内的所有人员均适用本办法,包括学校教职工、学生、各类聘用人员,以及外来务工人员、临时进入校园的外来人员等。

第二章 控烟管理

第三条 学校设立控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拟订学校控烟工作相关制度,统筹控烟规划、监督、管理等重大工作事项。控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后勤管理处。

(一)控烟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1.负责拟订控烟工作年度计划;

2.负责拟订控烟工作各项制度;

3.定期召开会议,讨论研究学校控烟工作计划执行情况及控烟工作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控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1.在学校控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

2.负责定期召开控烟工作会议,及时解决控烟工作中出现的各类问题;

3.负责定期组织控烟监督员、控烟宣传巡查员等人员培训;

4.负责定期对全校控烟工作进行检查和考核;

5.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控烟宣传工作;

6.配合各级部门控烟工作的实施。

第四条 学校在公共场所设置统一、醒目的禁烟标志。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包括:

(一)教室、实验室等教学科研场所;

(二)学生宿舍、食堂、浴室、超市等生活场所;

(三)办公室、会议室等办公场所;

(四)礼堂、体育场(馆)等文体活动场所;

(五)图书馆、档案馆、医院及其他禁止吸烟场所。

第五条 学校在室外、通风场所设定吸烟区。吸烟区内悬挂、张贴吸烟有害健康标志。

第六条 校园内除指定吸烟区,其他区域均为禁烟区。在禁烟区内不得吸烟,不得持香烟及其他烟具逗留、走动。

第七条 校园内所有商业网点禁止销售香烟制品,校园内禁止烟草广告或变相烟草广告。

第八条 各二级学院,机关各部、处及直(附)属单位正职领导为本单位控烟工作责任人,负责本单位所属范围内的控烟工作。

第九条 各公共场所物业单位为其管辖范围内公共场所控烟责任单位;无物业单位的禁烟场所,其使用管理单位为控烟责任单位。

第十条 学校后勤管理处、后勤服务中心为校园室外公共场所的控烟责任单位,负责校园道路、广场、绿地景观等室外场所的控烟工作。保卫处负有对吸烟人员劝导、阻止的责任。

第十一条 控烟责任单位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禁止吸烟场所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标志,不摆放烟具;

(二)设立控烟宣传巡查员,其工作职责:

1.认真学习上海市及学校有关控烟的各种规章制度,熟练掌握本办法;

2.严格执行上海市和学校有关控烟管理规定,对违反规定吸烟者,及时进行劝阻;

3.维护辖区内的禁烟标志及相关设备设施;

4.及时捡拾烟蒂,及时清理各类烟具和烟草广告,维护良好无烟环境。

第十二条 学校统一设立控烟监督员。控烟监督员定期和不定期对学校控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控烟监督员的工作职责:

(一)负责组织落实控烟工作领导小组下达的各项任务;

(二)负责辖区内控烟宣传工作及对控烟巡查员进行培训;

(三)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每月至少一次对辖区内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辖区内控烟工作出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实施整改;

(五)每学期末向控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学期工作总结,汇总问题,总结工作经验;

(六)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控烟知识培训。

第十三条 禁烟区内,所有人员应自觉遵守学校相关控烟规定,服从控烟责任单位的控烟管理。

第三章 宣传教育

第十四条 党委宣传部、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校团委等相关部门利用校园广播、网站、宣传栏等媒体开展控烟宣传教育活动,让广大师生员工深入了解吸烟带来的危害和后果。

第十五条 教务处、人事处、校工会做好教职员工控烟宣传教育工作,要求教师规范自身行为,在控烟工作中起到良好示范作用。

第十六条 学生处、校团委针对在校学生开展形式多样的控烟宣传活动,积极教育,引导学生自觉远离烟草危害。

第十七条 保卫处、后勤管理处、基建处、信息化建设办公室、资产管理处等部门,负责诸如保安公司、物业公司、建筑公司、软件公司、设备维护单位等社会服务企业外来务工人员的控烟宣传教育和监管工作。

第十八条 校医院负责组织开展控烟相关知识培训、讲座等,为学校控烟工作提供技术服务和医学专业指导。

第四章 奖惩措施

第十九条 全校师生均有权利和义务劝阻违反规定的吸烟行为。控烟责任单位应对违反规定吸烟者进行劝阻教育,对不听劝告者责令其离开该公共场所。对于多次不听劝阻的本校师生员工,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警告、严重警告乃至记过等处分。

第二十条 各控烟责任单位控烟工作考核成绩纳入各部门年度考核范围。

第二十一条 教职员工个人违反本规定被督查或举报三次(含)以上者,不得参与当年各类年度先进评选;教师违规在学生面前吸烟、接受学生敬烟或发现学生违规吸烟不进行劝阻的,视为教学违纪。

第二十二条 学生宿舍发现有吸烟行为,不能参评当年文明宿舍评选。

第二十三条 学生违规吸烟,被督查或举报三次(含)以上者,不得参加当年年度先进评选;多次劝阻无效且情节严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学校控烟工作领导小组不定期组织抽查活动,检查校内商业网点控烟工作,对违反规定销售香烟制品的商业网点,第一次给予书面警告,第二次学校将终止与其的经营合同,并对该经营场所管理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第五章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控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5月起正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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