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教职工探亲办法
发布时间:2017-02-06 15:36:00 来源: 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
  索 引 号:G02302010402-2017-116   文   号:立信会计金融人〔2017〕7号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2017-03-09   公开时限:长期公开   公开范围:面向社会
  责任部门: 校长办公室   发布机构: 校长办公室
 

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教职工探亲办法

根据沪府发[1981]30号、沪府发[1981]32号、沪劳[1981]资创字92号、沪人[1994]31号、沪劳保综发(20032号等文件的精神,结合学校的具体情况,对学校教职工的探亲假制定如下办法:

第一条 享受对象

(一)进校工作满一年的在编教职工。

(二)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在编教职工。

(三)与父母都不住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在编教职工。

第二条 探望对象

指在编教职工的配偶和父母(不含教职工配偶的父母)。

第三条 假期时间

(一)享受寒暑假制度的教职工,应当在寒暑假期间安排探亲。

(二)教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次探亲假待遇。

(三)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年给予一次探亲假待遇。

(四)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予一次探亲假待遇。

第四条 探亲地点

探亲地点原则上应与职工的配偶或父母户口所在地一致。

第五条 路费报销

(一)教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学校承担;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基本工资30%以内由自己承担,超过30%的部分由学校承担。

(二)教职工探亲时间与车船票据时间应相符合,不一致者费用自理。

(三)教职工探亲期间的伙食费,行李物品寄存费,托运费等,均由个人自理。

第六条 探亲假手续流程

(一)凡符合探亲条件的在编教职工在探亲之前下载《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探亲费报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二)填写《申请表》(须所在部门领导审核签字并盖章后)同时扫描上传探亲对象户口复印件提请OA请示;

(三)由教职工本人持《申请表》原件和探亲费票据原件到人事处薪酬办办理审批手续;

(四)凭审核后的《申请表》和有关探亲费票据至财务处报销,报销票据要求符合财务处相关规定。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八条 如遇国家或上海市有关政策调整,则按新政策规定调整。

附表一:教职工探亲路费报销明细表

附表二:教职工探亲费报销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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