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教职工探亲办法
根据沪府发[1981]30号、沪府发[1981]32号、沪劳[1981]资创字92号、沪人[1994]31号、沪劳保综发(2003)2号等文件的精神,结合学校的具体情况,对学校教职工的探亲假制定如下办法:
第一条 享受对象
(一)进校工作满一年的在编教职工。
(二)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在编教职工。
(三)与父母都不住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在编教职工。
第二条 探望对象
指在编教职工的配偶和父母(不含教职工配偶的父母)。
第三条 假期时间
(一)享受寒暑假制度的教职工,应当在寒暑假期间安排探亲。
(二)教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次探亲假待遇。
(三)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年给予一次探亲假待遇。
(四)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予一次探亲假待遇。
第四条 探亲地点
探亲地点原则上应与职工的配偶或父母户口所在地一致。
第五条 路费报销
(一)教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学校承担;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基本工资30%以内由自己承担,超过30%的部分由学校承担。
(二)教职工探亲时间与车船票据时间应相符合,不一致者费用自理。
(三)教职工探亲期间的伙食费,行李物品寄存费,托运费等,均由个人自理。
第六条 探亲假手续流程
(一)凡符合探亲条件的在编教职工在探亲之前下载《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探亲费报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二)填写《申请表》(须所在部门领导审核签字并盖章后)同时扫描上传探亲对象户口复印件提请OA请示;
(三)由教职工本人持《申请表》原件和探亲费票据原件到人事处薪酬办办理审批手续;
(四)凭审核后的《申请表》和有关探亲费票据至财务处报销,报销票据要求符合财务处相关规定。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八条 如遇国家或上海市有关政策调整,则按新政策规定调整。
附表一:教职工探亲路费报销明细表
附表二:教职工探亲费报销申请表